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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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 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 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 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

2、等技术业务工作.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 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 责。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 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 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七条 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 卫

3、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 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 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 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 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5人。第

4、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 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 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 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 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 处理。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安全 第一观念

5、,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 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 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 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 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 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

6、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 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 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 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 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十九

7、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一)型水 库不少于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 下游坝脚线5080米。(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坝头衔接结合 部各不少于30米。(三)渠道.左右渠堤外边脚线之间用地范围.(四)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设施),按照不少于 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具体标准如下:工程区、 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100米,附属

8、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由坝址上游坝顶高程 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渠道为左、右渠堤外坡脚线起每侧各5米。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应 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限制使 用。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 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界桩。第二十四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

9、项目的,其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 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 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 洞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四)投放人粪、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

10、人工饲料养殖鱼类;(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非路堤结 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 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

11、放污染物 体。第二十七条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它林木,必须制定切实 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轮伐形式,禁止皆 伐,并及时进行更新抚育.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不得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并定期清除杂树杂草。坝体要做好白蚁防 治及灭鼠工作,反滤体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坝体积水导致牛皮瘴,危及大坝安全。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 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 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

12、济补偿。第三十条 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第三十一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 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 迁。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 业灌溉水源减少及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资总额缴纳补偿费。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小型

13、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24 小时值班。第三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 况记录,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镇水利会.在汛期,各镇水利会应当每天向市水利 局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向市政府报告。各水库及各镇水利会要建立完 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第三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 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

14、少于1次;(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 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 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1 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第三十六条 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

15、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 雨淋坑、冲沟等现象;(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五)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位置;(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 气蚀现象;(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 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八)各种机构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第三十七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坝面、进库 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维修和日常养护,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 启

16、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第三十八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 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第三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 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编织袋20个。(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 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编织袋40个。(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 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编织袋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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