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2016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 1、代理律师与被代理人应具备的法定资格 2、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代理律师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例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代理,这是公民在赡养、工伤、请求国家赔偿和依法请求发给抚恤金等特殊情况的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此种代理也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而进行) 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或重要性 1、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 2、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需要 3、律师承担民事诉讼代理,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被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案件的范围 凡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 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 依照行政关系所产生的某些行政案件等,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关系 联系:民事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诉讼代理又是为民事代理服务的 区别: 1、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民事代理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代理属于程序法上的范畴 2、代理的范围不同 3、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等都各有其特点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刑事辩护比较)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特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师的诉讼代理词,不得强迫律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行为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开庭的日期太仓促,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4、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5、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代理人,或者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6、律师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处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7、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复议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