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后附?保险法?〔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团体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团体作为投保人 ,以其全部或局部雇员或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 ,保险人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支付 ,也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支付或被保险人支付投保团体并非为购置保险而形成的团体团体保险从1911年起源于美国,因团体保险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企业转嫁员工人身风险的有力手段,作为企业转嫁财务风险的必要手段 ,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得到迅猛开展在美国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四成左右 ,在日本占25%,韩国近年来也在大力拓展团险业务,英国团体保险也在回归理性,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及苏黎世保险公司也正考虑进军团体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在1992年以前,人身保险根本上全部为团体保险随着友邦保险在华开创个人寿险后 ,个人保险进入开展新时代,保费规模迅速超过团险1996年,平安保险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始银行保险试点 ,奠定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根底 ,2021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近五成。
银行保险与个人寿险 均属于个人保险,中国?保险法?对于个人保险的法律标准相对完善 ,但对于团体保险个性的法律标准根本空白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将于 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开展影 响深远一、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员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这在团体保险开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新?保险法?规定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只能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置团体保险才具有保险利益 ,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只限于在企业、局部机关事业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社会团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可以购置团体保险而对于政府部门 ,局部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社会团体要购置团体保险那么不符合该项规定但从保险原理角度分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只要符合“团体并非是因购置保险而组成的团体〞 ,其投保成员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可为其签发团体保险单。
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要购置团体保 险只能适用于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另款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这些团体要为其成员购置团体保险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购置的团体保险才有效,否那么保险合同不具法律有效性这也就要求以上团体在购置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及 保险公司在销售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注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二、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规定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款明确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投保人不得作为受益人但团体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及团体单位与成员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保险金处置的多样性由于新?保 险法?有了明确规定,团体单位在处理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及购置团体保险时更要加强法制理念如 过去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的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后可能将理赔保险金的受益权交给了企业,而员工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借款及还款手续 ,简化了操作过程。
新?保险法?实施后 ,员工需要企业垫付医疗费用的,就必须先行明确借款及还款要求 ,理赔保险金只能交由受益人处理 ,而不能交给 企业在美洲,很多国家的团体保险受益人可以为团体单位 ,即投保人一些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的身故造成巨大经营风险及债务,通过购置团体保险,由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是一种很好的财务风险转移手段根据新?保险法?的明确规定 ,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 ,但从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不是投彳人指定,是不受前款法律规定的这样要求 投保人在投保团体保险时要更关注受益人的指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要正确说明以上事项新?保险法?有关团体保险规定的出台 ,对团体保险开展是一种进步,从法律地位上对团体保险予以了 明确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律权益的前提下 ,结合团体保险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 ,给团体保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1 9 9 5年6月3 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录A章总那么第F保险合同A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那么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 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当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 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 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