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时间:04/07/2010实施时间:04/07/2010效力状态:有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 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第三章 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 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第四章 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