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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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破产申请与受理T(一)破产申请T(二)立案审查T(三)案件受理T(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T债权的申报与登记T债权人会议T破广和解T企业整顿T破广宣告T破产活算T裁定破产程序终结T企业注销登记。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2、)(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9)债权活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 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10)债务活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 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

3、或起诉文书)附申请书文本格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申请人破产还债)事实与理由:(应当写明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至申请时间形成的债务,注册资金数额,经审计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主要原因,并证明债务数额,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 正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目以及债务人不能活偿债务的事实等)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曰注:1、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 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2、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上级主管 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

4、请破产的决议。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 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4、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 关材料。5、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活册等。6、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 份、收益等情况。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

5、诉讼法 第一白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第二步、法院受理中的工作: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XX宗第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 产案件受理时间。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 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 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 100000元。不预收案件 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6、。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立案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活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 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活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活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活偿债务或 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 产。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

7、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 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 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 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 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 资料及企业财产。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 拒绝向活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白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 活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

8、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 用,需经法院许可。1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 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 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白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白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三步、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 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9、等。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 公告通知债权 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 弃债权。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 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1)活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 活动;(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法 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

10、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已进行到二审 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 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 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 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

11、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 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

12、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 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 数额。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 据案件情况,按照活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 的诉讼第四步、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 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 上记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申报,但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2、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活算组或法院提出申

13、请的,均可享 受优先权。3、债权人未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能 充分受偿的部分,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4、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 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届 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 用权证书等。第五步、债权人会议工作: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 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活算组的各类报告, 对是

14、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活 算组提出的活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活算组的有关工 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活偿后, 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 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得以一般债权 的活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般由

15、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 活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 问、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 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 权委托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 成立 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6、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 的质询和解答问题。第六步、破产宣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 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1、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活偿到期债务的;(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活偿到期债务的。不能活偿或无力活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活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务人明 显缺乏活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活尝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 可推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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