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题调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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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问题调查汇报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 1986年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施劳动协议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改变,现在已经基础建立起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不过伴随全部制结构的改变,尤其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关键有以下五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关键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部分工

2、作限苦、酬劳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有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酬劳引诱从业人员受骗;部分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和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多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员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员收取押金、确保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第二类问题,不签署劳动协议,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验看,劳动协

3、议签署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久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协议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部分改制企业没有立即和职员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协议,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很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员个人。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员的劳动酬劳权利。关键是拖欠克扣工资、有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因为种种原因长久欠发职员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员工资,职员敢怒不敢言,不然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员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要求,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员承包销售本

4、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百分比提取工资,职员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部分业主千方百计榨取职员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了职员及其家庭的基础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部分暴力刑事案件。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员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员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员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久拖延办理职员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

5、类问题,不落实基础劳动标准,侵犯职员的人身权利。关键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升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部分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施综合工时就能够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升劳动定额,迫使职员加班加点。更有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员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索针对目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整机制。第一,建

6、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紧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立即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协议法、集体协议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验力度,坚持日常检验和集中检验、通常检验和关键检验相结合,确保劳动法要求的基础制度和基础标准得以全方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经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升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遵法、依法办事。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首先,要搞好政府

7、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要针对不一样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即研究和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友好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包括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常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员代表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立即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协议为关键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整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订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含协商的标准、时间、内容、程序等,通常包括职员正当权益的事

8、项,全部要经过集体协商的措施来处理。第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正当权益。首先,推进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含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职员工会组织,充足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原因化解在基层。其次,实施必须的政府行政干预。尤其要在包括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者权益的各类问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等,要超前进行政府行政介入和干预,预防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第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协力。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

9、法。目前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立即对劳动协议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署了劳动协议、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主要条件。三是公安部门把好“户口迁移关”。关键是配合搞好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凡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署劳动协议的,视为无业人员或非法务工,一律不办理暂住户口,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需要。四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络维权关”。首先要健全络,大力推进用人单位尤其是含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其次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总而言之要经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不论在哪里从业、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全部能使本身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友好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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