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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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 工程投资估算编制造价咨询合同文件合同编号: 业 主: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承 包 单 位 : 二 年 月目 录第1篇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1-1第2篇 合同协议书 .2-1第3篇 中标通知书 3-1第4篇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1第1篇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另卷)第2篇合同协议书 工程投资估算编制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业 主: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承 包 单 位: 为了更好地建设,确保广州南沙开发区 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合理性及适用性,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通过20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编号:穗南基建中

2、字 号)接受了承包单位承担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包括投资估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方案编制,(或,预算审核及重大工程变更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职责,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工程名称、地点、主要控制点及建设规模 1.1 工程名称: 工程。1.2 建设地点:广州南沙开发区。1.3 建设规模: 1.4 造价咨询内容:对 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编制服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南开建交2017249号)要求,经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根据项目特点,参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16)

3、(穗建造价201745号)相关指标,结合广州地区及南沙类似项目经验数据分析情况。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2.1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果有签署的话);2.2 本合同协议书;2.3 中标通知书;2.4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第三条 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及主要技术标准3.1咨询工作内容及主要技术标准以经过合同各方认可的造价咨询工作大纲为基础。3.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办法、技术经济指标及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

4、件,编制工程造价控制方案。3.3 按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编制投资估算。3.4 审查估算文件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应用和掌握。第四条 咨询工作技术质量要求及工期4.1 造价咨询质量要求以经过合同各方认可的造价咨询工作大纲为基础。4.2 对业主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造价部分提出具体造价咨询意见,编制成造价咨询报告,提交给建设管理单位的造价咨询报告份数为各一式捌份。4.3 造价咨询报告的说明书和主要成果资料加盖咨询单位公章。4.4 造价咨询工期按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关于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进行,原则上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正式阶段性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后二十天内(常规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十天内、

5、难度系数大、复杂程度高的二十天内)提交正式造价咨询报告。第五条 职责及义务5.1 业主单位责任1、业主单位相关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义务依照广州南沙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2、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单位支付造价咨询费。3、若本项目无建设管理单位,则本合同中有关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均由业主单位承担。5.2 建设管理单位责任1、向承包单位提供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背景材料,包括该项目的评审批复意见及有关会议纪要。2、向承包单位提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3、对承包单位提出的造价咨询意见,若为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认可,建设管

6、理单位应责成可研编制单位采纳。4、组织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提供评审工作中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联系。5.3 承包单位责任1、按照本合同及造价咨询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按质量要求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工作成果,直接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2、对本工程造价咨询的结论和质量负责。 3、承包单位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得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但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不对其认可的造价咨询质量负责。4、按照造价咨询工作大纲的安排,保证咨询人员按时到位。5、负责对造价咨询报告的内容及结论提供答疑。对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

7、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6、承包单位应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其造价咨询的身份进行不正当活动,一经发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7、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能通过招标及财政评审的相应规范要求。8、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六条奖励与惩罚6.1 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承包单位有失职行为,在造价咨询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咨询费外,还应付与直接损失部分咨询费等额的赔偿金。6.2 承包单位应当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负相应的咨询责任,但不代替可研编制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

8、弊、贪污受贿的咨询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咨询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造成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损失的,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3 承包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6.4 若承包单位私自分包工程造价咨询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全额咨询费用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 6.5业主将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复核工作,并根据审查结果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具体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南基建办201813

9、4号)执行。 6.6 合同生效后,承包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业主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如承包单位若未达到业主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业主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第七条 合同费用及付款办法 7.1合同费用由以下造价咨询费组成: 1、造价咨询费: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2011742号)的规定,根据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服务的工作范围,经各方友好协商,造价咨询费按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价计取。 2、本合同费用暂定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最终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且总价不能超过50万元,如果超过50

10、万,按49.8万结算。7.2 付款办法1、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暂定费用的20作为定金。定金在结算时抵作咨询费。2、完成造价咨询,提交造价咨询报告并经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书面认可后三十天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到合同暂定费用的80。3、待该项目财政评审完成后三十天内,业主向承包单位付清余款。4、 各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5、本合同费用支付按广州南沙开发区(区)财政局关于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程序执行。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该等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2 承包单位

11、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除免收损失部分造价咨询费外,还应付与直接损失部分造价咨询费等额的赔偿金。 8.3 承包单位若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视为违约,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进度款拨付时向承包单位收取每日0.3的违约金。 8.4 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违反规定,不按时付款,承包单位将向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收取每日0.3的违约金。8.5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属违约范围。8.6 由于政府政策改变而无法履行本合同不属于违约范围。第九条其它9.1 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决争议,任一方均可向

12、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 承包单位应与本项目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当承包单位与设计方在具体技术问题意见分歧不能达成共识时,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各方履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9.5 合同各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业主执 份,承包单位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业主: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

13、室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地 址: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建设管理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本合同于20 年 月签订于广州南沙开发区。承包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户第3篇中标通知书第4篇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附件1造价咨询人员名单附件2 项目投资估算编制造价咨询费用计算书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中标通知书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下浮20%,且总价不能超过50万元,如果超过50万,按49.8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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