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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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 公证遗嘱的效力确认 姓 名 专 业 法律 准考证号码 070110112548 指 导 教 师 公证遗嘱的效力确认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在保证生活质量的同时,仍有一定的财富剩余,有的甚至十分庞大。在去世之后如何处理这些财富问题成为财产所有者在有生之年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因此在生前立一份遗嘱安排好身后事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实践和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最终导致遗嘱人的愿望无法实现。所以要完善公证遗嘱立法,切实维护公证市场秩序,保证公证遗嘱目的的实现。关键词:公证遗嘱;继承;程序;效力确认遗嘱一说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

2、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有遗嘱方面的规定,至公元前二百年,遗嘱在罗马已为普通人所使用。凡于生前处理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均为遗嘱,实质上只是保障家财不致分散而归于继承人掌握的手段,其含义较现代民法上的意义广得多。现代各国法上的遗嘱已成为个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死后安排的手段。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承认和保护遗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承认遗嘱自由,另一方面也对遗嘱的效力予以一定的

3、限制,即只有真实、合法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这有利于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分的权利,从而达到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尊重公民生前对自己财产的遗嘱处分,也更有利于稳定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团结。遗嘱公证是公证业务中常见的事项之一,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对遗嘱经过审查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公证活动。公证遗嘱方式是设立遗嘱的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处理纠纷也更可靠。一、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一)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4、,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独立自主的、不受任何干涉的、充分体现其内心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如遗嘱人生前变更其遗嘱,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相反,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因不是依遗嘱人本意作出的,因而不具真实性。公证遗嘱必须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由于其权威性,更应该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更是出于对国家公证人员的信任才选择对遗嘱进行公证。所谓真实,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无外来压力下,或无他人故意制造假象迷惑下作出的。出于遗嘱人之口或出于遗嘱之手的遗嘱不一定是遗嘱人的

5、真实意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一是应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当事人也应该离开,由公证员两人在场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并作笔录,启发遗嘱人讲真话。二是遗嘱内容应要求遗嘱人自己写。公证人员应详细向遗嘱人说明遗嘱需注意什么事项。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员代为执笔,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公证确认遗嘱的效力也就是公证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遗嘱,必须以产生一定的财产转移关系为目的,所以遗嘱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二)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

6、22条第2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换句话说,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才为有效遗嘱。按照我国民法通则2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如何确定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病

7、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前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盲、聋、哑人又有无遗嘱能力; 依本人的观点,对精神病人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所立遗嘱,经严格审查确属代表了本人真实意思的,也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但应以医疗机构的权威性结论为准。而对于盲、聋、哑人,我们不能否认这些人有遗嘱能力,只是因为这些人患有生理上的疾病,为其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带来困难,所以应为这些人设立遗嘱提供方便,对其遗嘱则从设立的可能性判别真假。在遗嘱能力的确定上,罗马法规定,虽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其后如发生无遗嘱能力的事由,则遗嘱失其效力。我国的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8、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遗嘱能力以立遗嘱时为准。所以遗嘱人应在其所立遗嘱书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确定其遗嘱能力。 (三)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为其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真实存在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包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

9、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那么,公民所拥有的除著作权、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呢?人身权中的名称权又能否作为遗产呢?回答是肯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这些权利中的财产权同样可作为遗产。名称权依民法通则规定,是一种人身权利,与姓名权不同之处在于它为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所享有,并可以转让。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与其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也应当被允许作为遗产。只有遗嘱人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遗嘱人才有权处分。对不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共有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等,遗嘱人只能处分其自己所

10、拥有的份额,并且,遗嘱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5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 条、第45 条的规定。(四)遗嘱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置、安排;2、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3、指定遗嘱执行人;4.、其他事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不能全部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

11、,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五)遗嘱的形式合乎法律要求合法的遗嘱形式共有5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书写,注明年、月、日,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减少纠纷,所以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4、录音遗嘱,即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这种形式较口头遗嘱可靠,但录音带易

12、被剪辑伪造。因此,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且以公证遗嘱真实性最强,效力最高。公证证明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口述遗嘱,由公证员记录的方式;另一种是遗嘱人将已订立的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的遗嘱申请办理公证。另外,公证员还要排除法律规

13、定的遗嘱继承人不得继承的情形:如杀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情形。确认继承人是否履行了继承开始后应当履行的对其他继承人的通知义务。二、遗嘱有效所具备的条件(一)公证遗嘱必须符合遗嘱公证的程序要件公证遗嘱的程序要件主要指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处从事的公证行为要完整、真实、合法,没有明显瑕疵。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57 号 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中对遗嘱公证的程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10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

14、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该着重记录下列内容:(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2)遗嘱人家庭状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3)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

15、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高涨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6)是否制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另外,遗嘱公证卷宗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11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遗嘱公证细则第21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因此保密原则是遗嘱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公证遗嘱要排除合理的怀疑除了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公证程序合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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