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60759084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理工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天然气(煤气)、暖气、蒸汽、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等。第四条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第二章能源管理体制第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我校能源的综合管理。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我校能源供应、设施维护、维修,并授权其行使能源计量收费、违章稽查等管理职能。第

2、六条各单位(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第七条能源消耗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时、定额、按消耗量据实收费的管理办法。1、对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定时供应或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2、校内基本建设、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住宅、经营单位消耗的能源,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3、对学生公寓电力、自来水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自来水消耗定额为20公斤/每日.每人,电力消耗定额为20度/每月.每房间。超额自负,节余可留转下学期使用,毕业生离校时,节余的水、电定额费可兑付现金归己。4、对院(系)等教学单位的教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办公能源消耗按计量表据实

3、计量收费,经费来源实行校财务定额预算拨款,年度拨款实行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办法。5、对科研课题能源消耗,学校对设备、设施及场所管理单位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第八条 服从能源消耗管理需要,完善计量设施。对各单位(部门)、用户的能源消耗,实行一级表计量收费管理。第三章水、电管理第九条 水、电开户、改造审批制度1、新建工程(含绿化工程)的水、电开户,基建管理部门须在给(排)水、电气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该工程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安装设计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待工程竣工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该工程用水、用电接口。2、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水、电表计量

4、。按月收费(或从其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承担。3、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1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必须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的新增及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或单位、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水、用电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不

5、准安装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冲洗汽车必须到指定洗车位使用高压节水枪冲洗,家庭汽车洗车用水计量收费。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安装或安放空调、冰箱、冰柜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或安放。擅自安装或安放的,限期拆除或移走,并处以200元罚款。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及办公场所(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设备做饭、烧水、取暖。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并处以 200元罚款。3、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逐步淘汰耗电量大的陈旧设备。第四章天然气、煤气管理第十三条职工住宅生活用气,校办产业、后勤实体、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

6、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气,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交费。第十四条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供气管线,或增加火嘴数量,须经天然气、煤气专营单位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由专营单位施工、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第十五条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按照“三先三后、八不准”的要求,安全使用天然气、煤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第五章采暖管理第十六条教职工住宅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居民生活采暖收费价格收取。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采暖费,学校根据房屋分配面积定额予以补贴,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据学校规定价格收费。第十八条 学校空闲房屋,不能停止供暖的,其采暖费由学校承担。

7、第十九条校办产业、后勤实体(根据合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部门)、院(系)以各种方式设立的经营项目场所的采暖,采暖费按学校规定价格收取。 第二十条邮局、银行、书店、百货商店等在校内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业户的采暖,采暖费按淄博市公共设施采暖相关规定及价格收取。第二十一条须缴费单位的采暖费,必须于供暖前一次性缴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全部采暖费用外,每日按采暖应缴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交费者停止供暖。第二十二条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

8、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报物业管理中心维修。第二十四条需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相关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由学校、使用单位或个人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第六章 蒸汽管理第二十五条蒸汽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标准。第二十六条 蒸汽使用单位应及时交付蒸汽使用费,蒸汽计量办法与收费标准按淄博市行业标准执行。第七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对不按规定交费的单位或个人,逾期10日后将由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缴。第二十八条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内能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收缴能源费。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终止能源供应及相关协作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能源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能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