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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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提高声环境质量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监测系统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所开展的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乡镇地区可参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2.1 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部门所开展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 境质量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2.2 城市道路本规定中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2、和次干路。3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3.1 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3.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 )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 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lOOOmXIOOOm),对于未连成片 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为 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 50% 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 1 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 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

3、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 地面为 1.24.0m。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1 规定的内容。3.3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昼间监测每年 1 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 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五年 1 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 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 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监测点位测量lO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 (简称: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eq级L、L、L、L、L

4、和标准偏差(SD)。lO 5O 9O max min3.4 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监测数据应按附表 4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 7 规定的内容上报。 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 间和夜间,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Ld和夜间平均值Ln代 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L 二1 El (1)n eqii=1式中:L表示I (或L ),dB (A);dnL 第 i 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dB(A);eqin 有效网格总数。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 1 进行评价。质量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50.05

5、0.155.055.160.060.165.0夜间平均等效声级65.055.0五级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 、“较好”、 “一般”、“较差”和“差”。4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4.1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 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4.2 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选点原则:(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 放特征。(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 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

6、声排放特征。(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三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 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 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 20cm 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 1.2 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2 规定的内容。4.3 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昼间监测每年 1 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 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五年 1次,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

7、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 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测点测量20min等效声级L,累积百分声级L、L、L、L、L和标准eq105090 max min偏差(SD),分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记录车流量(辆/ 20min)。4.4 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监测数据应按附表 5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 8规定的内容上报。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 2)计算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1nL = l xL (2)l i ii=1式中: L 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 dB ( A ) ;l

8、监测的路段总长,l = I , m;ii=1l 第i测点代表的路段长度,m;iL第i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L , dB (A)。ieq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 2进行评价。表2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 单位: dB(A)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74.0夜间平均等效声级64.0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 般”、“较差”和“差”。5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5.1 功能区监测的目的评价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映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 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状况;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 势。5

9、.2 功能区监测的点位设置常规监测中功能区监测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附录 B 中定点监 测法。测点选择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附录 B 中普查监测法,各类功 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 境质量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5)4 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城市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三15个,中等

10、城市10个, 小城市三7个。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监测点位距地面高度 1.2m 以上。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3 规定的内容。5.3 功能区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每年每季度监测 1 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 24 小时,记录每小时等效声级 L 、小时累积百分声eq级 L 、L 、L 、L 、L 和标准偏差( SD)。105090 max min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5.4 功能区监测的结果与评价监测数据应按附表 6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 9规定的内容上报。将某一功能区昼间连续 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

11、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按式( 3)和式( 4)计算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i .6A4)L = 10lg 100.1LeqidU6匸1丿=10lgr 1 a 100.1Leqj18冃丿式中:L表示昼间等效声级,dB (A);dL 表示夜间等效声级,dB (A);nL 表示昼间16个小时中第i小时等效声级,dB (A);eqiL 表示夜间8个小时中第j小时等效声级,dB(A)。eqj昼、夜间等效声级,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应的环境噪声 限值进行独立评价。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5.5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时间分布图以每一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为纵坐标、时间

12、序列为横坐标,绘制得出 24 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功能区监测点位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同一点位或同一类功能区绘制总体时间分布图时,小时等效声级采用对应小时算 术平均的方法计算。6 监测点位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位置与高度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当所设点位现状发生 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在数据报送时注明。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 1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加设点位。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 50%时,可重 新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新调整点位的起始时间为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7 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声环境质量监

13、测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概述:概略性描述监测工作概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2)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与评价。(4)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评价。(5)相关分析。(6)结论。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8.1 监测人员要求现场监测每点位测量至少有 2 人参加。凡承担噪声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 资格证。8.2 测量要求噪声监测的测量仪器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方式等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的相应要求。噪声测量仪器在每次测量前后须在现场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

14、应将测量仪器与延 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声级计或传声器单元可手持或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距水平基础支承面1.2m以上,离任何反射面距离不小于lm,与操作者距离不小于0.5m。道路交通噪声 监测,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声环境质量监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挑选监测时间或随意按暂停键。测量 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鸣笛声等) 均不得视作异常噪声而予以排除。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 10 日(正常工作 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待出台噪声自 动监测规范后按其相关要求报数。8.3 监测记录按要求完整记录和填写相关监测表。8.4 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审核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相关要求。附录(资料性附录)附表 1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附表 2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附表 3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附表 4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记录表附表 5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记录表附表 6 功能区噪声二十四小时监测记录表附表 7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附表 8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附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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