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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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章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总则岗位及职责放款核准权限规定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支付管理合同审查程序 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 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 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 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 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

2、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 一致。(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 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 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 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 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 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 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 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

3、部)根据本机构 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 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根据授信金额大小, 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 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 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 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第四条对同一笔批复书项下的业务首次发生提款,须填写放 款核准书,进行放款审核;该笔业务后续发生的提款,按照下列 情况操作:(一)若

4、该笔业务在首次提款时满足所有先决条件,且在后 续提款时先决条件未发生变化,分支行(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 再次进行审核;(二)若该笔业务设有不同先决条件,则须分次审核;(三)若该笔业务改变用途或变更先决条件的,则须重新报 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条受托支付(一)流动资金贷款: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委托,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然后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二)固定资产贷款: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委托,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监管账户,然后支付给符合约定用 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三)对于单笔受托支付金额在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含)

5、 以上、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本市范围内 但尚未在我行任一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 协调其交易对手事先在我行所辖任一网点开立存款结算账户,并 作为受托支付贷款资金的转入账户。若确实难以达到本点要求的,借款人需在提款申请书(样 式见附件2)中说明相关情况,经办机构经核实确认后应及时向 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汇报,并在获得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行 长签字同意后,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可转入交易对手在他行的 存款账户。第六条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七条上述条款中所述提款申请

6、是指在我行审批同意的授信 额度内,借款人提出支用授信额度的申请行为,根据三个办法 一个指引的要求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中应表明贷款资 金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并经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审核 确定具体支付方式【实际操作时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指导 客户准确填写提款申请书,并进行初步审核把关】。第五章支枷理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 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 对外支付:(一)与借款人首次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借款人信用等级(此 信用等级为内部评级法项下的对公信用等级)在B以下(不含) 且单笔支付金额超

7、过100万元(不含);(二)交易对手明确;第九条碱产贷款情形。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 (含),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我行受托支付 方式。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十条合同审查(一)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在系统中打 印授信批复书,根据授信批复书意见落实必须的先决条件(房地 产抵押登记等须先签订合同后办理登记的先决条件除外)后,在 CMIS系统发起合同审查申请(即在系统中填写合同要素并上报 审查),同时根据批复要求并按照我行有关合同文本使用说明,规 范填写信贷合同文本(根据实际需要填制份数)。(二)经办机构客户经理主管复核后,客户经理前往借款人

8、、 担保人处办理有关合同文本的签章手续,要求当面办理。客户在 合同文本上的签章要与客户预留在我行的借款人(担保人)情况 表预留印模一致。(三)经办机构填写信贷合同审查兼用印申请表(样式 见附件1)后连同信贷合同文本等(若对样式条款有修改的,还 需提交合规审查意见)资料上报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合同审 查岗予以审核。)合同审查岗对经办机构送审的信贷合同和落实好的先决条件书面资料,结合CMIS系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根据授信 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其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 容:1、审核授信批复书要求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落实的放款先决 条件及涉及合同签订相关的条件是否已落实到位;2、审核合同填写的

9、借款人名称、担保人名称、借款金额、 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抵/质押物相关信息等填写内容与审批 要求是否完全一致;3、审核合同填写内容是否符合总行信贷合同文本使用说 明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4、审核借款人公章与合同填写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借款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和签字与预留在我行的相关 样本是否完全一致;5、若对合同样式条款有修改或增减的,审核是否已通过合 规审查,是否落实审查意见。(五)合同审查岗审核同意后,根据总行信贷合同专用章 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信贷合同审查兼用印申请表上签 章确认,并经风管部经理复核后提交用印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审 批同意后再交印章保管人在相关合同上盖章。第

10、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十一条放款核准(一)借款人发起申请1、客户经理指导借款人填写提款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 要求借款人完整填写所有要素;2、客户经理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提供业务委托书 (样式见附件3)或支票(使用支票的,需同时附记载有交易对手信息的进账单),其中金额根据本次实际支付需要填写,与 提款申请书金额保持一致;3、提供放款账户和交易对手账户信息;4、提供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协议书和交易 合同;5、提供我行授信批复书先决条件所要求的必备材料。(二)客户经理受理1、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资料(1)审核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业务 委托书、支票要素是否完整,是

11、否与借款合同、交易对手保持一 致;(2)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放款账户和交易对手账户信息是否 真实、有效,交易对手账户是否开立在我行所辖网点;(3)对于未满足本文第五条第三点要求的,应审核借款人 在提款申请书中是否已填写情况说明,并经一级行行长或分 管行长签注意见;(4)审查借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用途是否符合合 同约定。(三)提交放款核准申请1、客户经理审核无误,根据授信批复书的要求和客户提供 的提款资料逐项落实放款先决条件后,填制放款核准书(样式 见附件4),并连同客户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已盖章的纸质信 贷合同文本、已填写并盖章的借款凭证、业务委托书或支票、授 信批复书和其他有关落实先决条件的

12、资料(协议或交易合同),根 据放款核准权限规定,上报对应的放款审核岗进行核准,并在 CMIS系统中提交支用申请。2、关于放款核准书的填制要求。(1)放款核准书的 填写必须完整无缺,其中放款先决条件栏位必须与授信批复 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实际已落实情况栏位的填写必须做到 内容明确,措施到位。(2)在同一笔批复书项下分签多笔合同, 如在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授信批复书要求的先决条件全部执行到 位的,在签订第二次或以后几次合同并申请放款时,可免填放 款核准书,反之,根据分步执行到位的先决条件情况填制放款 核准书。(四)抵(质)押物封包入库1、抵押授信业务涉及的权利登记凭证、保险单(若有)等权 利凭证,分

13、支行(部)领证人员或客户经理移交至抵(质)押物 管理岗,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当面核对清点并在封包封口处签章(在 封包前复印好需要的份数归入信贷档案,以备用。根据具体业务, 保险单可与权利登记凭证分别入库)。抵(质)押物管理岗在CMIS 系统打印抵质押物入库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连同代保管 物品一起移交会计部门进行入库保管。2、质押授信业务涉及的质物权利凭证、保险单(若有)等权 利凭证,客户经理移交至抵(质)押物管理岗,移交人与接收人 应当面核对清点并在封包封口处签章(在封包前复印好需要的份 数归入信贷档案,以备用。根据具体业务,保险单可与权利登记 凭证分别入库)。抵(质)押物管理岗经有权审批人审

14、批同意后在 CMIS系统打印抵质押物入库通知书,并连同代保管物品移交 会计部门进行入库保管。3、会计部门在会计系统操作抵(质)押物入库交易后,将代保 管物品入库保管,会计系统打印出抵质押物入库凭证(机制业务 凭证,样式见附件6)交抵(质)押物管理岗。(五)放款审核要求1、放款审核岗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放款先决条件和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各类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资料应根据授信批复书逐一进 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证担保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资料: 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产品合同)和保证合同; 借款凭证或业务凭证; 保证担保核保书; 放款核准书; 若在调查审查阶段保证人没有提供同意担保的董事会或股

15、东(大)会决议的,须提供同意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 授信批复书; 保证金入账凭证(如有); 其他落实先决条件的书面资料等材料。(2)抵押担保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资料: 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产品合同)和抵押合同; 借款凭证或业务凭证; 抵押登记权证; 放款核准书; 要求办理保险公证的,提交办妥保险和公证手续的单据; 若在调查审查阶段抵押人没有提供同意抵押担保的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的,须提供同意抵押的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承诺书; 放款当日有条件的,应通过系统或交易中心对抵押物的权 属查询情况;对放款当日不具备条件通过系统或交易中心查询权 属状况的,分支行(部)应及时(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内赴交 易中心查询抵押物的权属状况; 授信批复书; 抵押物入库凭证; 其他落实先决条件的书面资料等材料。(3)质押担保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资料: 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产品合同)和质权合同; 借款凭证或业务凭证; 质物权利凭证; 放款核准书; 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提交质押登记凭证;以存款单作为 质押物的,提交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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