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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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应缴纳的税金 (2012-04-13 18:44:45)转载标签: 房产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种(1) 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2) 土地增值税:销售房地产时缴纳(3) 营业税:销售房地产时缴纳;(4)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营业税额缴纳(5) 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额缴纳;(6)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利润缴纳(7) 印花税:根据涉及到的合同金额缴纳(8) 房产税:根据 2.0各种税费征收标准:2.1契税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 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2、规定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 房屋买卖;(4) 房屋赠与;(本文转自:转载请注明)(5) 房屋交换。下列方式视同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予以征税:(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 权属,属于赠与行为

3、,应征收契税。课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5%,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价格。征收契税,一般以契约载明 的买价、现值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交易,避免发 生隐价、瞒价等逃税行为,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 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必然连带着土地权属的变动。房地产价格,会因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的不同 或高或低

4、。这也是土地价格的一种体现,考虑到实际交易中房产和地产的不可分性,也为防止纳税 人通过高估地产价格逃避税收和便于操作,在房地产交易契约中,无论是否划分房产的价格和土地 的价格,都以房地产交易契约价格总额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所交换的土 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 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减税、免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征,免征契税:(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5、教学、医疗、科研 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攻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5)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6)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 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 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本文转自:转载请注明)2.2 土

6、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 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等均在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内。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房地产是指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 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7、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 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人和其他收入。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lOO%的部分,税率为40%;(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lOO%,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

8、上部分,税率为60%。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均包括本比例数。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 算,速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X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乂 1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 60%-扣除项目金额X35%O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 取得土地使用

9、权时所支付的金额;(2) 土地开发成本、费用;(3) 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上述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为:(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 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单位,则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 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10、、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其 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 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拆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 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 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 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 直接组织、管理

11、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建费、 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3)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 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 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 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 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

12、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 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 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巳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 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 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另外,对纳

13、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 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隐瞒、虚报房地产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减税、免税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标准住 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

14、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 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 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

15、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 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 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 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实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其他规定(本文转自:转载请注明)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体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鼓励规定:(1)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 地增值税。(2)1994年1月1日以前巳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 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定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3)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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