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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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

2、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54.客户、或

3、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期货或期权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按照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二)处理程序 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1)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

4、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2)第二次出现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3)第三次出现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

5、话;第三次出现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1条进行处理。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2条进行处理。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适用关于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

6、的通知。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按照一次认定为出现一次持仓超限行为。同一期货合约衍生出的所有期权合约为一个期权合约系列。(二)处理程序 1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的处理流程 (1)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且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如客户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系客户采取

7、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除按上款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0个交易日;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期货合约或者某期权合约系列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但其在该期货合约或者该期权合约系列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此种情形可豁免本款(二)1(2)的监管措施

8、。当日已进行强行平仓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同一期货合约或者同一期权合约系列同一持仓方向继续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若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未在该期货合约或者该期权合约系列同方向增仓的,可豁免本款(二)1(2)的监管措施。 3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的,按照本款(二)1、2条进行处理。 4.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强行平仓处理,应遵循交易所强行平仓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 (一)处理流程 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将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类别,分别选择自成交行为

9、、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对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选择账户组内客户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二)监管措施 1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2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下发二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应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注:

10、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稿)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

11、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5.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

12、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二)处理程序 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

13、期货公司会员通报。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

14、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1条进行处理。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2条进行处理。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适用关于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持仓超限行为。同一期货合约衍生出的所有期权合约为一个期权合约系列。 (二)处理程序 1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

15、仓超限的处理流程 (1)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且发生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如客户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系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持仓超限的,交易所除按上款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0个交易日;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期货合约或者某期权合约系列发生持仓超限行为,但其在该期货合约或者该期权合约系列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此种情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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