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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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转让合同 探矿权转让合同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第2.

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3、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不可抗力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第五条通知第4.3条本合

4、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附则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

5、生效。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探矿权转让合同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

6、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就未生效的

7、合同,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到底如何?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

8、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9、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

10、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探矿权转让合同3第一章 总则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第二章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第五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第六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第七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第

11、八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第九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第十一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

12、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第十五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不可抗力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

13、报告。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第六章通知第二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甲方 乙方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探矿权转让合同4乙方(受让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经依法取得

14、、拟转让给乙方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或勘查许可证拐点坐标)。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第三章 转让方式、价格及付款方式第十条 转让方式甲方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为(全部或部分权益及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该探矿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一)本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如转让成功,定金抵作转让金。(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启动该探矿权转让程序。乙方在探矿权转让程序启动后 个工作日内,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三)乙方在取得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全部余款,计人民币 万元 ( )。第十三条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章 双方责任第十四条 甲方责任:负责办理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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