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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处方管理制度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的医师方 能坐诊开具处方。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 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要遵照毒、限剧药品管理制 度办理。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酌 情延长,医师不得为本人或家属开处方。5、处方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日期、药品名称、 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 人签等。 6、处方一般以蓝黑墨水或黑墨水书写,字迹要清 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省、7、药品及制剂名称, 使用剂量, 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市 区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写,药品用量单位以 克( g)、毫克 (mg) 、毫升 (ml) 、国际单位 (i.u) 计算;片剂、丸剂、 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9、一般处方保存五年,到期登记销毁。10、药剂人员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不得乱 开处方,滥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