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移装过户停用启用大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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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 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 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及 时正确地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提高特种设备信息化动 态管理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 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 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 更名的管理。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特种设备的过户、 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及使用单位更名,配合

2、施工单 位进行特种设备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申请特 种设备变更登记。第四条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改 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并申报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五条 特种设备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过户、 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备案及使用单位更名等手续, 接受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如实变更 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中设备的信 息和状态。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特检院”)负责开 展责任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 检验,完善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中设备的相关状态。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七条 在

3、行政区域内的移装:(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设备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 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有设备 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申请移装的特 种设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设备变动信息” 栏内自动记录移装信息。(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 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经监督检

4、验合格后, 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所需材料和原登记文件,到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申请移装变更登记。(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 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移装:(一)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 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苏州市特种设备过 户、停用、启用、注销、移装及使用单位更名登记表 (以 下简称“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 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

5、签发特种设 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 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 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 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 记录移装信息。注册代码保持不变,以实现与原移装的特种 设备的信息相关联。(五)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 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报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 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六

6、)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七)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 后,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设备 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 用登记证。(八)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 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第九条 过户不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 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登记表到原特种 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注销手续。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

7、记。(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申请时,在 监察系统的“单位管理”功能栏中修改使用单位的信息,“设备 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过户信息。 过户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 保持不变。(五)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新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相 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六)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 称应核对是否变更。第十条 过户并在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携带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 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

8、到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的注销手续。(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 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注 册代码为原移装设备的代码。监察系统中申请移装的特种设 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 “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 动记录过户移装信息。(五)新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 工告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移装

9、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 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六)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七)新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 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 新的使用登记证。(八)新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 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九)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 称应核对是否变更。第十一条 过户并跨行政区域移装的:(一)原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 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

10、 ,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 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 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 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办理相关开工告知、 报检、使用登记等手续。第十二条 外市的特种设备移装到苏州市的:(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 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 工告知,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承压类特种设备 和起重机械

11、应提供异地移装证明。(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 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 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 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 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 监察系统中所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 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移装地特 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 移装监督检验报告

12、、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更名的:(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的,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二)使用单位更名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办理。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停用的:(一)特种设备拟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 登记表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特种设备拟停用不满半年的,使用单位可参照本 条办理相关手续。(三)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特种设备停用申请后,在 监察系统中将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停用”,设备信息栏 内将自动记录停用信息。第十五条 停用设备重新启用的:(一)停用的特种设备需重

13、新启用的,应持登记表 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特种设备启用,领回原使用登记 证。二)重新启用时无需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在监察系统中将重新启用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在用” ,设 备信息栏内自动记录启用信息。(三)重新启用前需定期检验的,经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同意后使用单位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登记机关同意的,特检院不得接受报检。检验合格并出 具检验报告后,监察系统和检验管理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变 更为“在用”。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的:(一)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前,改造、重大维修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 关办理开工告知。(二)特

14、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 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拟改 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新的设备。系 统中设备状态自动改为“正在改造”或者“正在大修”,设备信息 栏内自动记录改造、重大维修信息。(三)使用单位携带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开工告 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监督检验。(四)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监察系统和检验管 理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在用”。(五)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到特检院领取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第十七条 申请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一)因使用单位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

15、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采取相应 监控措施保障安全运行,且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 得特检院同意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 检验后,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后,可延期检验。(二)对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照电厂大 修周期适当调整,使用单位应书面告知特检院、特种设备登 记机关。(三)特检院报检受理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申请 备案资料,将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录入 检验管理系统中的延期管理模块中。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的:(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 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 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二)特种设备需报废的或跨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 位应持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三)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在监察系统中 将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注销”,设备信息栏位自动记录 注销信息。(四)特检院根据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手续,办理相关的 业务和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术语和定义如下: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或受委托的接受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受理使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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