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199199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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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 - 1997)浏览次数:发布日期:1997-05-08【E-mail推【字体:大中 小荐11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 1997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 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2、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GB12998-91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3、定义3.1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3.2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4污染物在别内容4.1污染物分类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4.2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4.2.1 特殊保护水域

3、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 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4.2.2 保护水域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 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4.2.3 一般水域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4.2.4长江口、杭州湾425 污水总管426 污水处理厂4.3标准分级4.3.1标准分级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特殊保护水域

4、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4.3.2分级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

5、水,执行三级标准。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 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 4.3.2.1 、4.3.2.2、4.3.2.3 与 4.3.2.4 的规定。4.4标准值441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4.4.2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

6、、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5其他规定4.5.1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4.5.2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

7、-83标准。5污染监测5.1采样点采样点应按本标准 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5.2采样频率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 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5.2.2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 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 日均值计算。5.3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6、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8、实施。6.2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 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表1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mg/l)类别序号污染物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 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 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 保护区A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B一类1总汞0.0050.0052烷基汞不得检岀不得检岀3总镉0.010.014总铬0.150.155六价铬0.050.056总神0.050.057总铅0.10.18总镍0.10.19苯并(a)芘0.000030.00003二类10pH6-96-

9、911色度405012悬浮物707013生化需氧量(BOD152014化学需氧量(CODcr)608015氨氮81216石油类3517动植物油51018挥发酚0.20.519总氰化物0.20.520硫化物0.51.021氰化物(以F计)81022总磷(以P计)0.20.523总铜0.20.524总锌1.02.025总锰1.02.026甲醛0.51.027苯胺类0.51.028硝基苯类1.02.0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3530大肠杆菌3000 个10000 个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 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表2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10、度(mg/l)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按Hg计)0.022烷基汞(按Hg计)不得检岀3总镉(按Cd计)0.14总铬(按Cr计)1.55六价铬(按Cr+6计)0.5f6总砷(按As计)0.57总铅(按Pb计)1.03总镍(按Ni计)1.09苯并(a)芘0.0000310总铍(按Be计)0.00511总银(按Ag计)0.512总a放射性1Bq/L13总B放射性10Bq/L14总钒(按V计)2.015总硒(按Se计)0.116总钻(按Co计)1.017总锡(按Sn计)5.0表3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pH6-9

11、6-96-92色度(稀释倍数)5050-3悬浮物(SS)702004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4五日生化需氧量(B0D5)253015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5化学需氧量(CODcr)100100300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6石油类1010207动植物油1520308挥发酚0.50.52.09总氰化物(按CNk计)0.50.50.510硫化物(按S计)1.01.01.0续表3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1氨氮151525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1015-12氟化物(按F计)10102013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 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 标)0.51.0-14甲醛1.02.0

12、5.015苯胺类1.02.05.016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2.03.05.0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f.0101518总铜(按Cu计)0.51.01.019总锌(按Zn计)2.04.05.020总锰(按Mn计)2.02.05.021彩色显影剂2.03.05.0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3.06.06.023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0.10.10.124有机磷农药(按P计)0.10.10.125苯不得检岀0.50.526甲苯0.10.20.527乙苯0.40.61.028邻二甲苯0.40.61.029对二甲苯0.40.61.030间二甲苯0.40.61.031氯苯0.20.41.032邻二氯苯0.40.61.033对二氯苯0.40.61.034甲醇8.0101535水合胼2.02.05.036吡啶2.02.05.037二硫化碳4.08.01038可溶性钡(按Ba计)1520-39四氯化碳0.030.060.5040乙腈3.03.05.041丙烯腈2.05.05.042丙烯醛0.51.03.043硼5.05.010续表3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44大肠菌群数医院1)兽医院 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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