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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试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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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试行办法-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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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 关 学 院 文 件韶学院〔2011〕164号>>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大力倡导和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和素质能力竞赛、文学艺术创作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以外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劳动成果,按一定程序经学校评定后获得的学分.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与计算方法第三条 学生以韶关学院学生身份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计8、6、4、2学分,其他完成人分别计4、3、2、1学分;对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项目,结项成果鉴定优秀或获奖的,所有项目完成人分别增计4、3、2、1学分.第四条 学生以韶关学院为署位发表的论文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按《韶关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韶学院〔2011〕81号附件4〕规定的级别计分,T级计20学分、A级计10学分、B级计8学分、C级计6学分、D级计4学分、E级计2学分.对于合作完成的论文,韶关学院为第一署位的,第一作者按100%计,其他作者均按50%计;韶关学院为第二署位的,第一作者按60%计,其他作者均按30%计.其余不计分.第五条 学生以有效形式注明为韶关学院成果所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不含教材、教辅、科普类读物、重印的著作〕等,按每万字计1学分进行计算.对于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按100%计;第二作者或第二主编,按80%计;第三作者或第三主编,按60%计;副主编,按50%计.对于参编〔著〕者,以全书正式出版、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根据有效的证明材料,按实际执笔编〔著〕的字数计算学分.主编、副主编、参编〔著〕者,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学分.第六条 学生成功申请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者,不分排名前后,每人每项分别计3、2、1学分;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者,不分排名前后,每人每项分别计6、4、2学分.成功申请与授权,二者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学分.第七条 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参加学科竞赛、素质能力竞赛、文化艺术展演,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8、6、4学分,成功参赛者与其他奖项获得者计1.5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学分,成功参赛者与其他奖项获得者计1学分;获市厅级或校际〔区域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5、2、1.5学分,成功参赛者与其他奖项获得者计0.5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5、1学分,成功参赛者与其他奖项获得者计0.5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获奖的,按最高学分计算.第八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相应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国家级:8×〔1/〕省级:5×〔1/〕市厅级或校际〔区域性〕:3×〔1/〕校级〔校运会〕:2×〔1/〕其中第一名N=1,第二名N=2,第三名N=3,依次类推〔N≤8〕.其余正式参赛者,按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或校际〔区域性〕分别计1.5、1、0.5学分.第九条 学生通过各类技能考核,并获得相关证书.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计2学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计1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例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计2学分,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例如: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计1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计2学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参加其他执业##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证书的,计 1学分.认定技能考核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第十条 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达到进入复试A、B、C类考生基本要求分数线者,分别计3、2.5、2学分.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社会调查、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含市、厅、局级〕表彰者,分别计3、2、1学分.其中未受到表彰,可以向二级学院提交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总结〕,或者参加二级学院认可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表现良好,经认定成绩优秀者计0.5学分,最多计2次共1学分.学生参加5次与以上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计1个学分,不足5次不计学分.认定社会实践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 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含市、厅、局级〕奖励者,分别计3、2、1学分.以学校社团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8、0.5学分.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社团〔例如:读书会、数学建模协会、电子协会等〕两年以上〔含两年〕,经协会承办单位认定,计1学分.认定社团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第十三条 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含市、厅、局级〕表彰者,分别计3、2、1学分.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5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5次由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计1学分,不足5次不计学分.认定学术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学分.第十五条 每项每次创新实践学分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则,保留一位小数.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创新实践活动,按课程进行管理,由承办单位制定活动标准或管理办法,并指定项目负责人.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程序:〔一〕申报每年三月和九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二〕审核与确认根据创新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性质、主管〔办〕单位、承办单位,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确定授权学分认定单位.同时,二级学院将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报材料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复审.〔三〕公示与记载学生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和成绩等相关情况进行统一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十八条 创新实践学分成绩在成绩登记表上,均登记为良好.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实践学分者,取消相应创新实践学分,并按课程考核作弊处理.第二十条 创新实践学分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标准者,超过部分的创新实践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复审,可以最多替代二门选修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 凡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将授予"韶关学院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定期了解、追踪自己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获得情况,如有错漏,应与时报告或查问,追溯期以一年为限.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创新实践类型与项目,由教务处参照本文件相关学分计算办法给予认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科生,专科生如需认定创新实践学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教学 创新实践学分 办法主送:校领导,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韶关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学生##学院专业学号创 新 学 分 申 请 依 据序号申请创新学分项目〔创新项目、竞赛、论文、专利、技能考核证书等名称〕项目内容/获奖级别〔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和获奖等级〔另附有关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创新学分1234567二级学院审核意见总创新学分:学分领导签名〔盖章〕:年 月 日教务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说明:1. 此表由学生用计算机打印"创新学分申请依据"各栏目,并在每年的3月和9月,附申请资料〔如:公开发表的论文、证书、创新项目结题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2.根据"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韶学院〔2011〕164号〕",实施创新学分申请和确认.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学分汇总表年级: __ 时间:##专业学号创新学分汇总备注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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