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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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市*企业企业首席代表 员工首席代表签章: 签章:日期: 日期: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参与人员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措施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第七章 中断企业年金缴费处理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我司建立企业年金目:为了调动我司员工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期有效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明力,增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和提高我司员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条 我司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根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措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2、法和集体协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第三条 我司建立企业年金遵照原则(一)有助于企业发展原则。我司建立企业年金,意在鼓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发明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增进企业发展;提高我司员工退休后养老待遇,减少员工后顾之忧,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利益。 (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我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普惠全体员工;结合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保证资金分派合理和公平。(三)自愿和民主协商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在自愿和民主协商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本年金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自愿参与。(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

3、则。我司企业年金选择合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对应投资方略和产品,加强监督和管理,在首要保证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五)兼顾出资人、企业和员工利益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足考虑我司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保证我司长远发展,保证出资人合法权益。(六)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第四条 我司设置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企业和员工管理企业年金事务,监督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履行状况和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执行状况,指导企业年金平常运作。企业年金管理

4、委员会由我司领导、人力资源、财务、办公室、审计、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员工代表共同构成。第五条 我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重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司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草案);(二)监督企业年金方案实行,并根据经济效益、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补充、调整、修改我司企业年金有关制度措施;(三)审核确定我司企业年金投资方略与方案;(四)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业绩评估;(五)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年金方案实行过程中争议与纠纷;(六)接受我司和员工监督,定期汇报我司企业年金管理状况。第六条 我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企业年金各项平常事务。重要职责有:(一)

5、执行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令,代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沟通联络;(二)起草我司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根据实际状况对企业年金方案修改调整提出提议;(三)审核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资格,核定员工增减状况及员工企业缴费分派计算基数变化状况;(四)协助我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管理受托经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投资运行状况以及费用发生状况,核查企业年金管理汇报。第七条 我司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我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通过后实行。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参与人员第八条 我司企业年金方案参与人员我司员工总数

6、人,参与企业年金方案人数 人。第九条 员工参与本方案条件(一)方案实行期间在我司试用期满,并与企业具有劳动协议关系员工。(二)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企业会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填写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并承诺按我司企业年金管理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和责任员工。(三)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劳动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员工。 第十条 参与本方案员工权力 (一)有权选择参与或不参与我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有权理解我司为其缴费额度和规定; (三)有权向我司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账目及其他文献; (四)在符合有关法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

7、个人账户上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参与本方案员工义务 (一)参与员工需如实向我司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信息材料; (二)参与员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准时缴费,并授权我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部分; (三)假如发生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信息变更,需及时告知我司或我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自动退出我司企业年金计划: (一)符合本方案规定享有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按规定申请领取年金待遇人员; (二)自动离职员工; (三)与我司解除(中断)劳动协议员工; (四)国家

8、规定其他退出企业年金情形。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措施第十三条 本企业属国有企业,资金筹集和缴费措施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资金来源:企业年金缴费由我司和员工共同承担,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6。(一)企业缴费:按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8.33%计提,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容许列支渠道列支。(二)个人缴费:本方案实行之初,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四分之一,且后明年度应逐渐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四条 我司年度缴费分派每年我司缴费所有用于员工个人账户分派,重要根据员工年度

9、工资总额水平进行分派。详细分派方式如下:年度员工个人账户分派额=企业年缴费总额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所有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注:新进员工符合加入我司企业年金计划条件,当年我司缴费金额为年度正常应缴费金额(本年度符合缴费条件月份/12)。第十五条 年度内有下列状况之一员工,取消当年年金分派:(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员工;(二)未经容许私自离职员工。第十六条 我司将应缴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处开立我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七条我司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位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步建立我司企业公共账户,用

10、于归集未分派至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按照协议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平常维护和更新,包括:(一)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记账; (二)我司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分派与记账; (三)定期进行投资运行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间分派与记账; (四)我司企业年金待遇核算; (五)与受托人、托管人查对工作; (六)与个人账户和我司企业公共账户有关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参与人变动工作单位并参与了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假如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一)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二)参与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三)本年金方案中断。则该员工个人

11、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我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继续管理,管理方式与我司其他员工个人账户相似,账户管理费等有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待具有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到达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应注销个人账户:(一)员工在领取完个人账户累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二)参与员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身故,并且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领取,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行收益根据权益归属规定归属于个人之后剩余未归属权益部分,将划入我司企业公共账户。为体现效率、鼓励原则,我司企业公共

12、账户资金可用于设置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题奖励,奖励获得多种奖项、做出突出奉献、获得很好绩效员工,奖励人选及奖励原则由我司确定,在企业公共账户中列支,奖励金额一次性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我司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费;(二)员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行收益。第二十三条 我司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行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我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记入有关个人账户和企业公共账户。第二十四条 我司企业年金基金与我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

13、、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为充足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原则,对于企业和个人缴费记入员工个人帐户,按如下规定确定权益归属: (一)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全额归属个人;(二)我司缴费部分本金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计入个人账户。我司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如下规定归属个人:1、下列状况之一,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100%归属个人:(1)员工依法退休;(2)在岗员工身故;(3)员工因组织调动离开本单位。2、其他状况与我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员工,员工离职时按如下权益规定归属个人: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年限企业缴费归属个人比例未归属个人比例未满2年0%100%满2年

14、25%75%满3年50%50%满4年75%25%满5年100%0%注: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年限指员工符合参与本方案条件,加入年金计划后履行缴费义务年限,时间计算需精确到月。(三)按本方案规定归属员工个人累积金额归个人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员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一)员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对应退休审批手续;(二)员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三)员工出国定居员工;(四)在退休前身故。本方案实行后,员工未到达国家规定条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企业年金。第二十七条 符合年金领取支付条件员工,其

15、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程序为:由员工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我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由我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提交受托管理人或账管人并核算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第二十八条 支付方式:(一)一次性领取:按照员工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二)分期领取:以员工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为基数,按年或月领取。第二十九条 计发措施(一)退休领取: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二)退休前身故领取:由员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三)出国定居领取:可根据员工本人规定一次性领取。第三十条 员工在退休前身故,其个人账户年金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员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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