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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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理工大学考试工作纪律为了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课程考试成绩的真实性,特制定本纪律规定,以保证课程考核达到预期效果。一、考生须知(一)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按照学院关于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对于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l、课程学习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经批准免听,直接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者除外),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及以上旷课;2、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作业,缺交作业三次及以上;3、未按规定完成课内实验,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实验考核不及格;4、平时考核不合格。(二)考试前注意事项1、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

2、资格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办理缓考手续,于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核实、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事先告知班主任和所在学院,由班主任报经学院院长及教务处批准,并于事后将有关证明交教务处。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缓考申请未经批准自行旷考者,此次则失去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3、参加考试的学生,不管考试成绩如何,不论有什么原因都确认为参加一次考试。4、考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考试前要检查考试证件,丢失的要及时补办,考试当天不予补办。5、考试前准备好各种考试必须文具等物品。6、严禁以任何形式

3、打探试题、接触试题。7、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三)考场纪律1、考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省级及国家级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考试证件,否则禁止进人考场。2、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人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指令,出示考试证件,并放置在桌子的左上角;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人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全国、全省各类统考必须考满全场)。3、凡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试卷发放前,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开卷考试规定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必须将其他一切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4、考试时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放在指定位置。5、试卷不得撕开,撕开者按违反

4、考场纪律论,严重者按作弊论。6、考生答题时,除试题卡用规定铅笔涂黑答案外,其它应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7、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借计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8、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东张西望,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不准交谈议论;严禁交换纸条及试卷、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否则视为作弊。9、学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袭,否则视为协同作弊。10、考生答完考卷要将试卷倒扣在桌子上,并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在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严禁说话,严禁在考场附近逗留。11、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结束,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遇有特殊

5、情况者,经监考老师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应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12、考生应按规定在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扣在桌上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拖延时间、相互交谈。凡超过规定交卷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计。13、考试结束时待监考教师点清考卷后方可离开考场。14、考生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则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并视为作弊。(三)考试后1、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系录入学分制系统通过网络向学生公布,在阅卷、评分期间不得向教师打探成绩。2、对于考试类课程,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核查试卷,经学生所在学院与

6、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组织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学系主任共同进行核查;经核查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须上报学院、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经主管领导签字方能生效。二、监考教师须知l、事先记住监考时间、地点及监考对象。2、按要求做好考前考场准备工作。3、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的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其他课程考试的试卷发放根据开课学院的要求自行安排;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4、所有监考人员、巡视员必须按要求佩带相应责任胸卡上岗,未按要求佩带胸卡者一律不准

7、进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5、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的期末考试,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将教务处排好的学生就座方式抄写于黑板上,指挥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其他课程考试学生就座方式根据开课学院的要求自行安排。要检查考生证件,未带考试证件的,禁止其参加考试。6、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指挥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个别考生不接受监考人员指挥,则不能发放试卷,要请示巡视员或系(部)负责人进行现场处理,否则考试无效,责任由监考人员承担。7、在发放试卷前必须向学生宣讲有关考场纪律。8、监考教师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无试题解释义务,不得对考生进行任何提示或暗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需延长考试时间,应

8、经教务处或开课学院批准。9、严格考场管理,对学生作弊及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对作弊者和严重影响考场纪律者没收其试卷并勒令其退场;对轻微影响考场纪律者提出警告。10、对考场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超出监考权限的疑难问题,要请示巡视员后妥善处理。11、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注意巡查;不得在考场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在无人代理的情况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若有急事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巡视员同意后,由教务处或系部考务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12,严禁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包庇考生作弊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处。13、出现下列情况之

9、一者,经教务处和课程所在学院领导研究后可决定某门课程或某一考场学生的考试成绩无效:(l)试题泄漏,有一定传播范围;(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蔓延。14、考试结束后要清点试卷(包括学生已答试卷及空白试卷),若试卷数量与领取时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试卷。15、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登记表”,考试结束后交回指定地点;若考场有作弊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教务处。三、试题保密工作1、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工作过程中,不得给学生划定或暗示考试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考试题目泄漏或变相泄漏给学生。2、在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存、转交过程中,凡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题或变相泄

10、题。3、严禁学生以任何形式接触试题。4、如在考试之前,发生试题泄漏现象,应立即替换该门课程考试试卷,保证考试如期进行;如在课程考试之后发现该门课程考试试题泄漏,则取消该门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并安排重新命题、考试。5对于试题泄漏事件应严查到底,对相关人员予以严厉处分。四、试卷评阅工作纪律1、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阅。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因个人原因为某个或某些学生提分或故意降分现象。五、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1、学生有上述规定中确定的作弊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一名即可)当场抓获者,或有其他考生检举并有确凿证据者即可做作弊认定,由教务处做出处理,除按学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外,还要根

11、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1)对首次以抄袭、口头交谈、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等形式作弊或协同作弊者予以记过处分;(2)对替他人代考者或让他人代考者或双方打手机作弊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3)对考试作弊受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作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首次作弊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2、学生采取不正当手段于考试前获取试题内容视为考试前作弊,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包庇作弊事实视为考试后作弊,均以作弊论处,由教务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3、教师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工作纪律:(1)有意或无意泄漏考试试题;(2)监考时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或纵容考生作弊或包庇学生作弊事实;(3)监考时对考生进行答题提示;(4)监考时管理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5)试卷评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对某个或某些学生进行提分以谋得个人利益,或伺机降低分数对学生进行个人报复。4、教师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人事处进行处理。六、其它l、上述纪律适用于我院以笔试形式进行考核的各类课程的结束考试和重修考试,其它课程的考核参照执行。2、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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