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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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源煤化工顶板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第一章 顶板管理责任制第一条 总经理对顶板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一)检查和督促顶板管理计划、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对顶板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和指令。(二)组织顶板隐患排查,定期听取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等部门关于顶板管理工作的汇报,并对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主导性的意见。(三)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齐顶板管理和矿压观测人员。(四)审批有关顶板管理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第二条 分管副总经理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一)定期主持召开顶板管理例会研究顶板管理工作,抓好分管单位的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顶板隐患治理,落实顶板管理措施。

2、(三)组织顶板事故的分析和“三违”人员的处理。(四)组织对巷道开门口、工作面安装和撤出、过断层、过老巷、大断面掘进等特殊环节的现场会诊,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第三条 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一)抓好顶板管理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组织编制年度顶板管理计划及安全费用的落实。(三)组织制定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认真抓好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学习和执行。在地质情况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安排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四)组织矿压观测,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时制定改进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五)主持顶板隐患排查分析,提出隐患处理的意见和措施。(六)开发和推广应用顶

3、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四条 安全监察处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监督监察责任(一)抓好顶板管理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顶板管理进行监督监察。(三)负责对顶板事故的责任者、不按质量标准和规程措施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及失职安监人员追查处理。第五条 矿有关职能部门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一)生产技术部负责设专人负责顶板管理与矿压观测工作,及时检查、观测、分析顶板活动情况及其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措施。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要全面细致,符合现场实际。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生

4、变化,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并抓好措施在现场的落实。(二)地测科负责准确提供采掘工作面的地质资料,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地质预报,对构造变化要及时填图和分析,对贯通、立交等环节要及时下达警戒通知书。(三)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负责按时调度顶板隐患的处理及工作面初放、安撤、贯通等特殊环节的顶板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顶板管理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四)安全监察处负责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把安全监察关,对危险地点的顶板控制,要由跟班队长、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现场盯靠。(五)经营管控部(职教)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培训。第六条 区队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

5、顶板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一)组织区队职工认真学习规程措施,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搞好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教育。(三)对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钻孔、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大倾角、超高、处理悬顶及巷道开门口、贯通和扩修、安撤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区队管理人员现场盯靠。第七条 班(组)长对当班施工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按照班(组)长职责要求,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任何情况下严禁违章指挥。(二)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督促其按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三)对工程质量及顶板管理的主要环节、薄弱地点,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对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组织力量整改排除并按程序及时汇报。第八条 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传达,经考试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下井作业。(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作业,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作业。(三)无规程措施或现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时,严禁施工。第二章 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 矿对顶板管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每年都要编制顶板管理安全费用计划,落实顶板管理所需的资金。第十条 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区队必须搞好班、日工程质

7、量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传达制度。凡作业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第十二条 严格顶板隐患排查分析制度。矿要每月组织一次顶板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顶板隐患和监控重点,按照“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时间”的要求抓好落实整改。第十三条 严格顶板事故分析制度。冒顶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安全监察处派人参加。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冒顶事故,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凡发生垮面、巷道冒顶堵人或发生重伤及以上的顶板事

8、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分析处理。第十四条 建立顶板管理工作汇报制度。对工作面初次来压、安撤、过老巷、巷道贯通及现场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重点事项,矿要按规定要求分别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对发生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第三章 顶板管理巡视制度第十五条 根据各部室、区队作业地点及职能不同,将井下所有巷道按网格划分为若干块段,将其具体分到每个部室区队及每班安监员,进行无缝隙式覆盖,同时每个区队及每班安监员按划分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使顶板排查工作无空点、盲区。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处负责将各区队及安监员排查的所有顶板问题,按照隐患处理信息运行办法,通过筛选、通知、整改、反馈、验收、销号等措施进

9、行闭环管理,使顶板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根据查出顶板问题的危险程度进分类处理,轻微的裂隙、开裂及时找掉;严重的制定专门措施进行支护维修,以保证井下顶板安全。第十七条 建立失修巷道排查机制。利用旬、月度、季度安全大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牵头,不定期对全矿所有在册巷道进行巡视排查,并形成失修巷道普查记录,矿井根据巷道失修情况安排进行巷道维护。巷道维护治理情况通过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反馈,职能部室安排专人对失修巷道维护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及时补全到失修巷道普查记录单,做到有据可查。第四章 顶板岩性探查制度第十八条 由地测科牵头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进行探查。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对顶底板岩性进行综

10、合分析探查,并在作业规程中注明顶、底板岩性,生产过程中提供地质预测预报。第十九条 职能部室人员下井时,必须把采掘工作面顶板岩性探查纳入正常检查范围,并采用24小时长效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按照矿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顶板岩性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支护参数。一是掘进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或顶板岩性不稳定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及时汇报职能部室,职能部室根据顶板岩性探查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二是掘进工作面顶板岩性稳定时,掘进工区提出顶板鉴定书面申请,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调度中心牵头进行顶板鉴定,并根据顶板岩性稳定情况确定支护参数。第五章 采煤顶

11、板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对煤层顶底板和巷道围岩进行分类。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应根据我矿或相邻矿井同煤层的实际矿压观测资料,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定。第二十二条 矿井不得采用剃头开采及反程序开采;特殊情况需要反程序开采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及上级煤炭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棵进行压力试验,并有试压记录。工作面不准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支柱,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支柱,以及在井下储存期超过3个月的单柱,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并有试压

12、记录,不得直接转入其它接续工作面使用。其它支护材料也要保证规格、材质合格。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备用支柱和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开工前、班组长、安监员必须对工作面的顶板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过程中班组长、安监员及作业人员必须经常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及支护情况,当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撤离,待确认安全后方准继续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必须每班进行监测。使用液压支架时,必须设置并正常使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要有专人负责,

13、每天绘制工作面压力分析日报图表,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原始资料保存完好;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对单柱初撑力进行检测,并设置支护质量检查记录表。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支柱(架)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MPa。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11.5MPa,综采液压支架不得低于24MPa,并每班安排专人对初撑力进行检查,发现初撑力不足的,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柱鞋。柱鞋直径要根据底板比压及工作面支护强度进行计算,柱鞋材质必须满足要求,控制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100mm。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煤壁要平直,伞檐超过规定要及时处理。煤壁松软易出现片帮时,要

14、有防止片帮的措施。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在有可靠支护的掩护下作业。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柱时,必须先支好临时支柱。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不准随意留顶煤或底煤,对因地质构造或其它原因需要留顶煤或底煤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移架,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得继续采煤作业。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

15、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回柱前,要检查作业地点支柱是否齐全、牢固,特殊支护是否符合规定,后退路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柱工作。第三十五条 回柱时必须使用长柄工具,并严格执行“回柱八大要领”。当顶板来压或遇到其他险情时,要暂时停止回柱,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险情排除后方可继续回撤。第三十六条 在回柱过程中如发生因矸石冒落推倒支柱或柱、梁被矸石掩埋的情况时,要先控制和维护好附近顶板后方可扒取柱、梁。第三十七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带压移架。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

16、措施。第三十八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且支架立柱伸缩余量符合规定。第四十条 支架出现咬架、挤架、倒架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有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一条 拉移端头支架前,应首先按标准维护好端头顶板,在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移架。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来压期间,放顶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放煤量,防止顶板垮落对支架造成冲击。第四十三条 处理工作面冒顶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必须现场盯靠指挥,确保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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