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1春《法学方法论》离线作业2参考答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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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21春法学方法论离线作业2参考答案1. 甲为某部队班长,在某日夜间站岗时,将两发子弹压入冲锋枪的弹夹内,并将子弹上膛,未关保险。在换岗时,两名士兵甲为某部队班长,在某日夜间站岗时,将两发子弹压入冲锋枪的弹夹内,并将子弹上膛,未关保险。在换岗时,两名士兵走过来与甲说话,甲无意中触动扳机,造成走火,将一名战士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C枪支走火导致该战士死亡是意外事件D对甲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数罪并罚ACD甲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致使他人死亡,符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致人死亡已经包括在武器

2、装备肇事罪构成之中,不再单独定罪。2. 简要说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简要说明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简要说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和区别。本题考查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3. 试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试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正确答案: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应区分合同所附条件的不同而确定: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暂时停止发生效力。此时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条件一旦成就合同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义务。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应

3、归于消灭。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一直有效。rn 因此在附条件合同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成就而可能使其享受权利或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可能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或利益在不同的附条件合同中各不一样。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都希望在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为条件的成就使合同失效权利将复归于原权利人。由于这种权利因条件的成就将从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的权利并将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因此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期待权”禁止他人侵害。附条件合同的一方于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对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应负损

4、害赔偿的责任。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可能成就也可能要承担义务。可能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得在条件成就以前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使自己在条件成就后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在条件成就以后将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rn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还表现在:(1)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即使当事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对标的物处分权等该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因条件的成就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2)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

5、就。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应区分合同所附条件的不同而确定: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暂时停止发生效力。此时,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条件一旦成就,合同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义务。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应归于消灭。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一直有效。因此,在附条件合同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成就而可能使其享受权利,或可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可能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

6、利或利益,在不同的附条件合同中各不一样。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都希望在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为条件的成就使合同失效,权利将复归于原权利人。由于这种权利因条件的成就,将从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的权利,并将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因此,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期待权”,禁止他人侵害。附条件合同的一方于条件成就以前,侵害对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期待权,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的可能成就也可能要承担义务。可能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得在条件成就以前,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使自己在条件成就后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在条件成就以后,将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还表

7、现在:(1)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即使当事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对标的物处分权等,该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因条件的成就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2)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4. 17周岁的甲每月工资500元,以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家中并无积蓄,也无贵重财产。其好友乙与丙订立了一货物买17周岁的甲每月工资500元,以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家中并无积蓄,也无贵重财产。其好友乙

8、与丙订立了一货物买卖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请甲为其提供担保,甲同意,并与丙订立丁保证合同,约定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乙不能履行债务,丙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没有完全代偿能力,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甲不必承担保证责任B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甲不必承担保证责任C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无完全代偿能力,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D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证合同效力待定,如果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甲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保证合同自始无效,甲不必承担保证责任C本题考查的是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

9、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为有效。但本题中甲虽未满18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劳动成年”的情况,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其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具有完全代偿能力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故本题中甲虽没有完全代偿能力,也不能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 甲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豆制品的食品公司,其在本地区的声誉和产品销量都不如乙公司,为了达到排挤乙公司,扩大甲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豆制品的食品公司,其在本地区的声誉和产品销量都不

10、如乙公司,为了达到排挤乙公司,扩大销量的目的,故意作出以下系列行动,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连续3个月做“降价大酬宾”活动,实际销售价已经低于成本B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八宝山”豆腐的商标C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在价格上大做文章,长期买2赠1D通过媒体向消费者传达乙公司产品使用色素的真实信息,对乙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AB本题考查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项是低价倾销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B项是欺骗性交易行为,C项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D项中虽然对乙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但因其传达的是真实信息,不构成诋毁商誉,是合法的竞争行为。 6. 案情介绍 赵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后,由于

11、忙于各自的事业,一直没有生孩子。2001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案情介绍赵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后,由于忙于各自的事业,一直没有生孩子。2001年春节过后,夫妻俩决定生育,于是前往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了准生证。2002年5月1日小孩出生了,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赵某家中,声称赵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罚款200元。赵某夫妇声称:他们已经依法办理了准生证,没有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市计生局已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了通知,该通知规定:“凡是在2001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赵

12、某夫妇最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并认定市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赵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赵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计生局于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

13、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赵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B马克思主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B马克思主义法学赞成“恶法非法”的观点C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可能出现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恶法”D失去了社会主义道德基础,法律规则势必会蜕

14、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正确答案:ACD历史唯物论反对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反对法律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以及道德相对主义的主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赞成“恶法非法”的观点。法,作为一个整体,体现着统治阶级的道德,但这并不否认在个别时期,国家所制定的个别法律可能不符合统治阶级的道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可能出现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侵犯人权的专横非法的官方行为和个别的“恶法”。但失去了社会主义道德基础,法律规则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答案选A、C、D。8. 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 )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公安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

15、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D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选择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9.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和议会职权,以及其主要特点。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临时大总统的职权和议会职权,以及其主要特点。(1) 1912年1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依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规定,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托,得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制定官职、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得依法宣告戒严;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得颁布勋章并其他荣典;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议会即参议院的职权是:第一,议决一切法律议案以及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全国之税法,币制、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国库有负担之契约等;第二,对临时大总统提交之宣战、媾和、缔约、任命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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