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宏实业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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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绿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生产基地考勤管理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范各基地生产作息,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生产基地的管理人员及长期临时工。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确定,根据各基地实际情况,结合生产季节的不同,由各分公司确定与变更,一但确定后,即必须及时报总公司行政部备案。第四条 基地员工(含长期临时工,以下同指)一律实行上下班登记制度,由各基地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分别指定专人进行登记。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报到登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报到登记;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第六条 基地考勤员(内勤)每

2、天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按月报告给各分公司领导、基地负责人,由各分公司按要求报总公司农林部审核后转报财务部、行政部,财务部据此核发当月工资与绩效奖。第七条 基地员工须先行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基地负责人批准方可;如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基地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上班时间,并由负责人通知考勤员(内勤),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记为旷工。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第十一

3、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发工资一天,累计达十次者,扣发当月绩效奖100元,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按旷工时间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警告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五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第十三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基地负责人以下人员由各分公司经理批准;各分公司经理出差由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董事长、分公司经理请假时,须向农林部、行政部报告,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领导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行政部备案。凡过期不报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办私事处理,并且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第十四条 员工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如有异议,按相关程序调处。第十五条 员工考勤登记必须按公司统一制作的格式进行(详见附表),记录的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否则,视为无效处理,如有二次以上者,扣除考勤员(内勤)工资100元,三次以上者,解聘其内勤。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二O一二年三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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