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第7稿)2014年4月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2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4第四章教学科研单位13第五章教职工15第六章学生17第七章学校与附属医院19第八章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19第九章资产21第十章学校标识22第十一章附则23序言中山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有着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由孙中山先生创办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866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1888年创建的格致书院1879年,博济医学堂更名为南华医学堂,1886年,孙中山先生入南华医学堂习医南华医学堂、格致书院后发展为岭南大学1924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其后,广东公立医科大学、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工学院先后并入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成为一所以文理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定名为中山大学与此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有广东光华医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
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校训,培养胸怀振兴中华、造福人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开拓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建设勇于创新的学术重镇学校以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明、追求真理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山大学,英文名为SunYat-senUniversity,简称中大,英文缩写为SYSU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学校是文理医工多学科全面发展的现代综合性大学,采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面向国内外开放办学。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1—学方向,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思想传播、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人才第八条学校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第九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第十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授予名誉学位或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在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第十三条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科。
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学位授予等三)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五)设立、变更和撤销教学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管理组织、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评定聘用人员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二)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职能三)建立校内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校外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基本管理制度、经费预算使用等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组成、职责、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4—第十七条校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二)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三)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资金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5—第十八条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或直接由常务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学校教学、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能采纳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条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各类学术管理组织,管理有—6—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管理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分学科领域设立相应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并在各实体院系设立相应下属机构,履行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学术规划二)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八)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文科、理工科、医科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7—(九)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和决定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职务聘任等工作,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教授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提出建议,对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工作进行指导二)批准每学年各实体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决定学校机动编制的使用三)审核决定教师职务的聘任四)决定未担任过教授职务者(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务的聘任五)批准各学科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六)批准各实体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组成,指导监督各实体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开展工作七)批准对教师的公示警告、中止聘任合同或作出解除—8—聘任合同的决定八)受理和解决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方面的申诉九)决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方面的其他事宜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知名学者组成,校长为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校本科生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二)决定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设置三)授权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四)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通过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取消申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