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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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兆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安徽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公司名称:安徽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长江西路101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楼19楼。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资质的,凭许可经营资质经营);电子商务,外包服务事务代理,咨询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系统集

2、成及技术服务;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各种媒体广告代理、发布。第五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1:安徽省

3、南翔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0000035594(1-1)。住址:安庆开发区四号区。股东2:安徽兆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0000056171(1-1)。住址: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长江南路83号)。股东3: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址: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单位:万元)实缴情况(单位:万元)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1,800 货币601,800 货币安徽兆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00 货币10300 货币合 计3

4、,000 1003,000 第七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

5、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

6、监事会的报告;(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8)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

7、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8、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8)决定以公司自身名义对外融资与对外担保及重大财务决策事项;(9)审议审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上

9、述董事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董事会会有表决权的总票数。(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1)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5)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审查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1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10、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规则第二十条第(2)、(8)、(12)、(13)、(14)、(15)、(16)款规定之职权。(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11、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12、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一名,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职工代表1人。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长、董事、和

13、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

14、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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