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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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木器涂装职业平安健康要求 Occupation safety and health rules of wood painting AQ/T 521720 I 目 录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3.1 木器涂装 WOOD PAINTING 2 4 基本要求 2 5 总体布局 2 6 防火防爆 2 7 通风净化与防尘防毒 3 8 涂料的储存与输送 4 9 检修与维护 4 10 个体防护措施 5 11 平安健康管理措施 5 11.1 规章制度 5 11.2 应急处置 5 11.3 职业健康管理

2、 5 11.4 平安培训 6 AQ/T 521720 II 前 言 本标准除第 1,2,3 章及 5.3、5.4、6.6、7.3、7.13 外其他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 GB/T 1.1-2021 给出的规章起草。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TC288/SC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AQ/T 521720 1 木器涂装职业平安健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器涂装职业平安健康的基本要求、总体布局、防火防爆、通风净化与防尘防毒、涂料的储存与输送、检修与维护、个体防护措施、平安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器涂装作业过程中火灾、爆炸、粉尘、毒物、噪声等危急有害因素

3、的预防、掌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全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平安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6514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涂漆工艺平安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平安管理通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942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技术要求 GB 13733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T 14441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术语 GB 14443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涂层烘干室平安技术规

4、定 GB 14444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喷漆室平安技术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急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0211 涂装作业平安规程 有机废气净扮装置平安技术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急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5、 GBZ 2.2 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AQ 4211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5204 涂料生产企业平安技术规程 AQ/T 521720 2 AQ 5208 涂装职业健康平安通用要求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GBZ 188、AQ

6、520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器涂装 wood painting 在各种木质材料制作的物品,如家具、木制用品、装饰的各种木质构件、木质乐器等表面进行涂料涂覆的过程。 注 1:木质材料包括竹、藤、复合木质材料等。 注 2:木质构件包括门窗、地板、墙板、桌椅、橱柜等。 4 基本要求 4.1 木器涂装作业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优先选择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乐观采纳无毒或低毒原(辅)料,同时应符合 GB 7691 的相关规定。 4.2 木器涂装作业的工艺流程应合理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4.3 木器

7、涂装作业场所应依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预防火灾、爆炸、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的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危急、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限值达到 GBZ 2.1、GBZ 2.2 的要求。 4.4 产生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 GBZ 1 的要求。应优先采纳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工艺设备,避开直接操作,并对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5 木器涂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如国内相应的

8、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达不到引进技术要求的,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 5 总体布局 5.1 木器涂装的生产区、材料堆放、库房、生活区应分开布局,应设置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应满意 GB 50016 的要求。 5.2 木器涂装生产区内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分开布置,且避开尘毒交叉污染。手工打磨、涂胶、擦色、调漆、喷漆、干燥等工序应隔离设置。 5.3 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生产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宜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外墙侧,并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

9、区(间)牢靠地隔离。 5.4 对于多层厂房,产生有害气体的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6 防火防爆 6.1 涂装车间、涂料储存场所及产生可燃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依据 GB 50058 的要求选用电 AQ/T 521720 3 气设备。 6.2 涂料储存场所、涂装车间等作业场所应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应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域或禁烟区。作业场所和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车间应根据 GB 50140、GB 50444 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6.3 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4 电气设备的接口应定期清理以防木屑粉尘积累引起

10、事故。 6. 5 喷漆或涂胶作业,应在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或特地区域内进行,喷漆间或喷漆室的设计应符合 GB 14444 的规定。 6.6 木器涂装干燥宜选用间接加热方式的烘干设备。烘干设备应符合 GB 14443 的要求。 6.7 喷漆、涂胶、烘干车间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限值应符合 GBZ 2.1 的要求,生产结束后应持续通风 5min 以上。 6.8 车间内不应使用明火、吸烟、私自乱拉电线;不应使用各种电加热器。 6.9 涂装车间涂料存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 6.10 涂装车间的全部金属设备都应牢靠接地,防止静电积累和静电放电。 6.11 应准时清除车间内的粉尘,

11、同时不应携带易燃易爆危急品进入易产生静电的涂装车间。 6.12 在运输、堆放简单引起静电的物料时,应轻拿轻放,避开因摩擦、滚动、撞击而产生静电火花。 6.13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静电手套,不应穿化纤衣物、带钉皮鞋、导电性能低的胶类鞋。不应在喷涂区内使用铁制工具进行敲打撞击。 6.14 木器涂装作业应使用纯棉抹布,不同工序中使用的抹布不应混用,使用后的抹布不应乱扔及堆放,擦涂釉料的抹布用后应用清水浸泡。 7 通风净化与防尘防毒 7.1 木器涂装作业的通风净化、除尘、空调系统应符合 GB 50019 、GB 6514、AQ 4211 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

12、尘、毒排风系统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有机废气净扮装置应符合 GB 20211 的规定。 7.2 涂装车间应与打磨车间分开,涂装车间的地面应尽量使用无尘材料(如环氧地坪、防滑地砖),地面应保持清洁。车间内不应存放机油、废涂料及临时不用的着色材料等简单产生有毒挥发物的杂物。 7.3 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实行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方式。不能密闭时,应设置局部排风罩,局部排风罩应符合 GB/T 16758 的要求。 7.4 密闭装置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并便于操作、检修。密闭装置上的观看窗、操作孔和检修门应位置合理、开关敏捷并密闭良好。 7.5 设备与管道、管道

13、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严格密封;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纳柔性材料。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纳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6 木器涂装应依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毒物的场所,实行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通风排毒措施,并划定作业区域,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浓度限值符合 GBZ 2.1 的要求。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净化,符合相关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排放。工艺需要自然干燥的场所中的粉尘、毒物浓度限值也应符合 GBZ 2.1 的要求。 7.7 打磨作业应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干法打磨台(室)不应实行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纳移动式除尘

14、装置。木器打磨后的木屑粉末应准时清理。 7.8 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7.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和排风管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6514 的规定。 7.10 作业点的通风除尘气流组织及掌握风速应合理设置。 AQ/T 521720 4 7.11 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吹扫,避开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 7.12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净化效率进行检测,定期检修或更换部件。 7.13 当尘、毒危害在技术上较难掌握时,宜实行以下措施: a)设置密闭操作室,应保证作业场所新风量不少于每人 30m3/h; b)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c)向工作岗位送新风,其新风入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7.1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实行吹扫、冲洗、置换和强制通风等措施,降低有限空间内的粉尘、毒物浓度,并使其满意 GB 12942、GBZ/T 205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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