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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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担保合同有何特征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

2、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

3、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相对独立性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b60f476e2bd960590c677e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2b9e4c95bdf9a041b4d2e3

4、2935f726e1&sign=d594bf29f7&zoom=&png=&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

5、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6、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

7、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b60f476e2bd960590c677ed?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2b9e4c95bdf9a041b4d2e32935f7

8、26e1&sign=d594bf29f7&zoom=&png=2100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现居住地: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现居住地: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第一条:根据担保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定本书。第二条:(担保人)_愿意为被担保人_来

9、_ _有限公司工作提供担保。第三条:被担保人_自_年_月_日在_有限公司担任_职务,在工作期间之责任,需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1、恪守诚信,_向公司所提供的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担保人信息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份,且保证其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过任何不良处分。2、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因_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其愿承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罚款,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3、_任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其坦诚接受公司调查,并愿接受公司一切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被担保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负追缴及相关

10、赔偿责任。 第五条:担保人在接到_有限公司索赔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第六条:违约责任:担保人违反本书第三、四条规定,未履行担保义务或未按期代为清偿款项,应付武汉盈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索赔金额10%的违约金;第七条:本书自签定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消本书,如变更,必须经担保人和_有限公司同意,方可重新签定。第八条:本书终止日期为被担保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届满60日后终止。 第九条:本书发生争议,提请担保书签定地仲裁或提请签定地人民法院审理。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782c0e02cc58bd63086bd14?pn=2&x=0&y=1275

11、&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08dd64129f92c6c5dd2f00f59c3b932&sign=2316c0dd97&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附:请附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房产证复印件或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 被担保人: 签署日期:合同编号:保证合同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

12、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3债权人: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营业地址:电话和传真: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或住所: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 月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 电话和传真:称: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第二条

13、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第三条 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第四条 保证期间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14、起两年。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第5.1条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 5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第5.2条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5.3条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

15、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第5.4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乙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第5.5条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第5.6条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乙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第5.7条 若乙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a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c、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d、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e、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第六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6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无条件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b、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第6.2条 甲方主债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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