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60236303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 金融监管研究院: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本文纲要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三、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背景和目的本次通知发布的背景是,近年来企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包括银行贷款成为不良以及信用债违约风险事件不断,给予了政策制定者们一些警示,尤其是某些大中型企业往往凭借各家行信息割裂,采取多头授信的方式,过度授信的行为,导

2、致信贷资金空转,整个社会融资杠杆率居高不下产生了各种问题。监管的措施明确了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企业授信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的隐患。盘活了企业信贷资源,促使信贷资金能够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本次通知可以说是与大资管新规的精神一脉相承,首先是大资管新规消除影子银行和通道业务,促使银行贷款回表,然后再通过联合授信防止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可见银保监本次也是坚决贯彻“去杠杆”要求,通过联合授信的方式避免银行过度“抱团取暖”从而引发整个系统的授信集中度风险。此前,虽然监管对于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集团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而且此前银监也早已多次发文要

3、求防范集团企业授信风险,(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81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修改等)“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存在大量通道业务规避监管的行为,造成了很多影子银行业务没有纳入监管体系,这也使得用贷款卡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所查询到的集团企业用信情况失真,贷款卡信息没有办法反映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另外,对于集团客户的授信,各银行之间还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叫“参照同业”,

4、例如某集团企业只要在一家大型国有银行获得了授信,那么本行就可以参照同业同样给予这家企业授信额度,在授信流程上会便利很多。这种“抱团取暖”的逻辑是既然大行都给了授信,那么我行锦上添花,大家都给这家集团企业授信,就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这家企业出现流动性风险。但在目前“去杠杆、破刚兑”的大环境下,显然这种抱团行为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银保监需要发文规范这种多头授信的问题。由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授信大多是“伪授信”,因为授信完成在用信阶段依然需要银行的严格审查,例如,还需要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宏观调控行业的要求,以及贷款规模是否充足等问题,并不像国际惯例那样的一旦承诺“授信”,企业就需要支付费用

5、,并且可以根据企业要求随时提款。因此银行给出的“授信额度”也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本次联合授信后,可能会出现企业和多家银行一起谈总授信额度的情况,类似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但是,由于大型集团企业的授信多在总行层面,常常涉及大量的下属公司,各银行的授信流程本来就非常漫长。联合授信的模式是否能够顺利开展预计还会遇到很多问题,有可能会进一步拉长企业的授信流程。各银行之间出于竞争关系,是否会相互积极配合也是个问题。而银团贷款由于是国际上早已经具备成熟的协议文本和操作模式,对于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角色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定位,再加上行业协会的支持,所以模式基本已经非常成熟。企业范围和运作机制此次联合授信

6、机制适用企业范围主要根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确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强制建立;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自愿建立。对于适用的企业,一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二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银行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建立预警机制。触发预警状态的,银行需更加审慎严格对待其信贷审批。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再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债务重组和资产保全等。联合授信机制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决议来对适用对象进行约束。对于违反

7、相关规定的企业,视情况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跨领域联合惩戒、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特点1. 监管范围广。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将“债务融资”都置于监管之下,将银行的主要资产端业务及部分表外转表内的业务(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贷款、贸易融资、违约的担保、结算不能的金融衍生品风险敞口)都一网打尽。2. 涉及金融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要求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债权银行都应建立和参加通过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分享授信信息。按照这个标准,一大波银行业机构必将被波及,数量难以估计。3. 协调难度大

8、。涉及银行在报告银行业协会之后,银行业协会应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银行业协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及专业知识资源来迅速组织不同地区、不同债权规模的中外资银行一起来授信机制,挑战无疑十分巨大。4. 合规成本高。由于联合授信委员会是按照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融资余额来建立的,那么当一大型银行为多家企业或企业提供的债务融资余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此一家债权银行不得不同时参加多个联合授信委员会。债务人情形各不相同 ,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应对之策必然各有差异,同时管理好多个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决议并遵从行事,合规成本之高不言而喻。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

9、201824号)来源 : 审慎规制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

10、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

11、,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加试点工作。三、选好试点企业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标准,遵循差异化原则选择试点企业,确保试点企业在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较强代表性。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四、持续监测跟踪各银监局要对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2、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

13、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第四条 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市场导向。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公开透明。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章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第六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

14、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第八条 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第九条

15、 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二)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运用必要技术手段,汇总梳理企业关联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三)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四)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五)协同监测企业履约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或出现风险信号时,联合

16、采取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第十条 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银企协议”)。银企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成员银行应按融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向企业提供融资,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二)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三)成员银行在与企业约定的联合授信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融资;(四)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成员银行作为融资业务合作对象,协商确定融资条件。(五)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六)企业通过联合授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