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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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植物疫情,最大 限度地减轻突发动植物疫情对农业、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 的危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保持经济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 98 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武政201325 号)等,制订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和畜

2、牧 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植物疫情 的应急处理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 挥全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 行属地管理,各街乡(开发区,下同)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 突发动植物疫情,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街乡(开发区)和农业部 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 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植物 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植物疫情时,街乡(开发区 和农业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控制和扑

3、灭突发动植物 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 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意 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 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 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植物疫情的 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 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力量,做 到群防群控。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区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负责指挥处理全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以上突发动植 物疫情。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

4、任,副指 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 应急办主任兼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 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城 市管理委员会、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区商务局(招商局)、区民政局、区林业和旅游局、区文化 体育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 农委办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对 外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跟踪区外舆情,及时宣传 动植物防疫知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灾害和自我防护能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5、对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控相关 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管;查处、打击乱涨价、乱 收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向区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提供价格信息,适时提出价格调 控政策建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人员、物资 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送;负责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管, 禁止客运车辆搭载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货运车 辆运输无检疫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协调并参与临时动植 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 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境 外动植物疫情等信息,遇重大动植物疫情及时向指挥部通 报;

6、参与制订动植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负责组织制 订突发动植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植物 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 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整理突发动植 物疫情有关信息,送区委宣传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 情;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 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燃料、交通及通信工具等;组织 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农药、汽油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 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编制扑疫资金预算,组 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制订临时动植 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置方案;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理预 备队

7、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 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订人畜共患病人间疫 情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预案或者技术 方案;对疫点人密切接触者的防护、医学观察和人标本的采 集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以食用为目的 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家禽和食用肉鸽的行为,对 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依法予以没收;协助区爱卫办开展城区卫生保洁工作, 消灭卫生死角。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 指挥系统的通讯畅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 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

8、通信保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 备、培训演练和监测工作等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 金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拨付疫区扑杀畜禽和焚烧农 作物的补助资金;对应急处理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 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予合理补偿;制定疫情期、恢复期农业 和畜牧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区尤其是突发动植物疫 情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的监 管工作。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关闭疫点周边经营易感染动 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督促畜禽批发市场、畜禽零售市场 花鸟市场做好消毒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每日向指挥 部报告动植物市场交易情况,并参与临时动

9、植物防疫监督检 查站(点)的工作。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重点加强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疫情防控 期间,每日向指挥部报告监督情况。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植物 焚烧等工作;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临时动植 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突发动物疫情防 控期间监督以畜禽为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查验产品原料及 相关证明;督促企业做好加工场区消毒工作。区商务局(招商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 储备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秩序。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动植物疫情受灾困难群众的临 时救助;统一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

10、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并 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基 层组织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置相关工作制度。区林业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饲养、培 植的观赏动植物的疫情监测、防疫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 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工作,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 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并提出预警信息;协 助区农委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 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区农委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 施;发生森林检疫性病虫害疫情时,全面负责疫情突发事件 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文化体育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竞技类动物的监 管工作,协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工作,

11、对竞技类动 物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 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 应急处理专家组指挥部设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技术官 员、动植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 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具体职责为:对突发动植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 出建议;对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修订或 者完善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理技术方案;对突发动 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对突发动植物疫情 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 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应急处理机

12、构应急预备队:指挥部建立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 队,指导疫情处理期间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其 成员相对固定。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植物 检疫站:主要负责本区突发动植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 调查、开展现场临床检查和病料采集工作;对封锁、隔离、 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 落实和监督。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3 动植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 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监 测工作。区农委要加强

13、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供相应 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3.2 预警 区农委根据区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 息,按照动植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 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 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4 个预警 级别。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街乡(园区) 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植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 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处 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1)责任报告单位:区农业部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

14、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植物检疫站;从事动物饲养、屠 宰加工、运输、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各类动 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植物检疫站的工作人员和专职植 物检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饲养、经营动物 和加工、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 报告形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 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 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疫情。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 向区农业部门报告。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 区动

15、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 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初步 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l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农 业部门;区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卫计委。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l 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 府和市农业部门。(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发 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爆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 害损失重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 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农业主管 部门报告。同时,要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疫情 的,应当在 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市植物检疫机构。3.3

16、.4 报告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2)染疫、疑似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和来 源,同群动植物及其产品数量、免疫、检疫情况;(3)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是否有人员感染和已对易感染人群采取的防控措 施;(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3.4 病料采集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应当在实施现场 调查时采集病料,采集人应当遵守相关的采集、保存和运输 技术规范和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农业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采集病料。3.5 疫情确认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植物检疫站到现场进行临床 诊断后,符合突发动植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 例。对于疑似病例或者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应当将采集病 料送省、市动植物疫病诊断机构检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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