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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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各院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也是新时期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SH会的宏

2、伟目标建功立业。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巩固、教育和引导团员在青年中的先进性,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团的组织生活、团日活动、民主评议等形式,加强对团员进行培养、教育,要把对团员的教育培养贯穿于“推优”工作的始终。 推优入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发挥团组织作为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关键。为规范各级团组织的推优入党工作,使更多更优秀的团员青年充实党组织,特制定某某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望各级团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环

3、节,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迫切需要。做好“推优”工作,对于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的职能具有重要作用。由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也是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各分团委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高校*会议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使团员推优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新世纪的社会主

4、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团的工作,增强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指导基层工作,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如下: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并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支部不予讨论。努力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推优

5、”工作应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团员,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学生干部作为推荐的重点。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所在院系党组织指导下,在校团委和各团总支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反对和杜绝片面追求数量,不讲质量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广大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

6、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我校团籍并能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三个月以上;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勤奋,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良好。 凡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受到处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在列为“推优”后受到校各种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2、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 在全国、省、市、校、系科技竞赛、校园文化、社

7、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省、市、校、系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 凡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 、“校三好学生”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者;在学校、院系团学组织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受到系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推优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为规范学校推优工作,每年三月份和十月份进行推优工作。其余时间为推优前的考察期和推优后的培养发展期。 第九条: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推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五月、十二月为“推优”工作月。每学期初各学生党支部向团总支通报本学期发展党员的任务和计划,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

8、况,并提出建议推荐的优秀团员名额数(推荐名额一般按拟报发展对象的2至3倍推荐)。 2、团总支根据学生党支部的建议和工作实际,向有关团支部布置推荐工作。 3、团支部在学生党支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推优”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团支部可采取以下方式: 各班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组织委员向全体出席会议的团员介绍申请入党的符合推优条件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从被介绍的团员中选出被推荐对象。 各班团支部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推荐人员的名单。 由团支书主持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对推荐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必须有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被推荐人需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

9、,并将名单上报团总支。 团总支将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三天。内容包括: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奖惩情况、承担社会工作情况等。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团总支应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者,经集体研究,确认为“推优”对象,填写某某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各团总支将推选出的推优对象进行整理,连同团支部会议记录及同学自荐和他荐的材料、推荐对象的票数等统一交给校团委。校团委对各院团总支上报的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推优表”返回院团总支,由院团总支报各院党总支。 由于学校、院系学生干部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学校、院系学生干部实行双重推荐。学生中的校

10、团委委员、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由团委在充分征求其所在党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院系党组织推荐。院系团总支委员、院系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各团支部正副书记由团总支负责推荐。所有学生干部,除由相应团组织直接推荐外,同时也参加所属团支部的推荐。 各团支部每学期推优人员总数按团员人数的5%核算,同时对于推优工作完成不及时或推优人员质量不高的院,给予名额减少 。 推荐对象在本学期内未被党组织接收为党员的,需在下学期由基层团支部重新评议推荐。中学时即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完善,其培养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各方面表现突出并经“推优”合格的,可在大学低年级适时吸收其入党;

11、中学时已被推荐作为发展对象、有关材料完善、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可在大学一年级及时吸收其入党。 第四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团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对已经确定的推荐对象,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二条: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参加党团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三条:院团总支要定期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的考察,每月进行一次民意调查,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如出现不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被推荐为积极分子的资格。 第十四条:各院团总支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总支对这项工作的支持,统一步骤,统一检查,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召开党团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校团委把“推优”工作纳入各院团总支工作考核范围,各院团总支要加强对各班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支部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归校团委所有。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某某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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