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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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学试题1. 在婚姻成立制度方面国内采用的是(B )A事实婚制度 B形式婚制度 C典礼婚制度 D宗教婚制度2. 下面有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哪一种是对的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3. 宣布婚姻无效对的的程序是(法院应以判决的方式宣布婚姻无效)4. 婚生子女是指(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5.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表述对的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6.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7. 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五代8. 按照国内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祈求

2、权: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9. 在那种状况下送养人有权规定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子女10.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她人收养,根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她们:不能结婚11. 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的特性为:父母、尊长对子女的婚事包办逼迫,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实行以出妻为重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2.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来自于: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13. 如下哪些状况能代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存进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

3、趋于平等,在离婚律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严禁,非婚生子女的境遇有所改善14. 国内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要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严禁重婚,筹划生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15.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重要有: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16.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因素有:重婚的,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后虽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姻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17. 国内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涉及: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筹划生育义务18. 国内婚姻法

4、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三填空题:1.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时间是1950年。2. 婚姻借以终结的法律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依法离婚。3.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4.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祈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 夫妻关系的内容重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当的义务。6. 夫妻商定财产制的商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四简答题:1.简述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答: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她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

5、的基本规定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步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制裁。一夫一妻制是国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2.简述国内对婚约的态度。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商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签订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国内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婚约均未作规定,修正后的婚姻法也未对婚约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法律的精神,来解决有关婚约的问题。 、 有关婚约的效力。一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国内法律对婚约既不倡导,也

6、不严禁,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与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便,但是,在国内不少地方均有履行订婚的习俗。国内法律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二是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法律调节的对象,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完全自愿,婚约才干实际履行。如一方不肯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祈求强制履行。当一方规定解除时,应当告知对方,但不必征得对方批准,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解除婚约能否诉讼。虽然法律没有有关婚约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老式习惯的影响,民间的订婚现象还是相称普遍。婚约解除时,常常引起多种纠纷,因此,对婚约引起的有关问题要妥善解决,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解除婚约

7、不必通过诉讼程序。婚约经双方批准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规定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达即可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批准。3.简述国内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内容。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国内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商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如下特性: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均不

8、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其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即涉及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涉及夫妻一方的劳动、经营所得,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此外,夫妻通过其她方式获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五论述题:1试论国内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答:(1)夫妻双方均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失的一种体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各用自己姓名

9、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不必变化。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增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固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阻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商定,只要双方达到合同,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容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目前子女姓氏的拟定上。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国内法律否认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2)夫妻双方均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

10、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增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睦团结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国内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她方加以*或干涉”。(3)夫妻双方均有实行筹划生育的义务。筹划生育是载人国内宪法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内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筹划生育的义务。”对的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均有重要的意义。筹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违背有关筹划生育的规定,要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筹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

11、配合,采用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实行筹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干传宗接代的老式观念。对*、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人,应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按照筹划生育的规定,国家倡导一对夫妻只生育一种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合适放宽。2.试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答:离婚和无效婚姻,从形式上看,尽管都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但事实上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婚姻无效则是违法婚姻引起的法律后果;(2)发生的因素不同。离婚因素产生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效的因素是一种违法事实,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即存在;(3)诉权人不同。离婚的诉权人只能是夫妻双方,第三人不能代为离婚;婚姻无效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乃至任何公民都可依法行使祈求权;(4)时效不同。离婚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无效祈求可发生于当事人生存期间,亦可在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提出;(5)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开始,对将来发生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一般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其效力溯及既往;(6)法律后果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能发生合法婚姻终结时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当法律责任,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一般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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