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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以下简称 “国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 (以下简称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三条 国
2、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 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 维护保养、 定期校准和校验, 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 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
3、过 6 小时。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 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 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
4、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 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