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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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施工合同暂估价【篇一:浅谈2013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浅谈2013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2015-01-092013年7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正式施行。2013版施工合同调整完 善了合同结构体系;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更加 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l=i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增 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 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

2、八项新制度。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争 议问题,来简要分析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 的作用。要问题(一)暂估价项目招标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 程中出现较大争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 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 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 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实践证明,共同招标 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 立的经济目标,

3、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选择中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 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 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 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 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 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二是项目设置随意。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 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 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 规避招标,暗箱操

4、作。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 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 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l=i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 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 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 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 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被人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 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

5、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 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四是合同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单位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 购、结算方式,特别是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暂估价项目 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质量。(二)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风险承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 务不对等二、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 险应由投标人完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变化的风险应由招 标人完全承担,双方应有限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

6、材料价格涨跌、 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的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 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合同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 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 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件 中的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在此 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抵御能力将遭受极大考验。 特别是近几年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频繁,且幅度较大,完全超 出了施工单位所能预见的范围,应当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如果这 些市场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的话,也有可能会使施工单位承担 巨额损失,显失公平或者导致

7、施工单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以上争议问题的积极作用(一)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 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 人。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 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 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 承包人与发

8、包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可 以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 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 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 首选方案。虽然双方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 方式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 于合同履行。2013版施工合

9、同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合同的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的履行将起到积极 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 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 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 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 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 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 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 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的作用,原因在于:是属于总承

10、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 的方式,应该说这三种方式满足了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发包人与承包人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笔者认为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的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的需 求。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项目的严格定位及完善的合同结构体 系,特别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竣工验收和竣工 结算等条款的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的现 象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随着2013版施工合同的深入实施,相 信有些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较 大,在经济

11、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规定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专 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二)2013版施工合同更能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首先,2013版施工合同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篇二: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谭泽南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下面摘自两个比较权威的定义:一 个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另一个是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定义是:暂估 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

12、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凹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 务工作的金额。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合同文 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 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暂估价的出现,查询了一下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 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

13、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 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在之后的有关规 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 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凹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 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

14、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 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 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时对上 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条文如下:9.9暂估价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 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

15、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 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 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 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 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

16、结果应报 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 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 价款。四、暂估项目的招标gb50500-2013及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 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这种规定源自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 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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