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行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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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行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总则 (一)建筑耐久年限:一级: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50100年 适用于一般建筑 、 三级:2550年 适用于次要建筑 、 四级: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住宅见住宅部分,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超过100M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严寒地区(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小于等于-10度区,寒冷地区(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10度,小于等于0度区,温暖地区(I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0度,累年最热月平均小于28度区,炎热地区(IV区) 累年最热月平均大于28度区 (四)设计基

2、本原则:(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须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

3、进行。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2)公共建筑中的辅助面积接近主题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题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通常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 1)建筑物

4、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3)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二)建筑突出物:(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台阶、平台、窗井; 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除

5、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1)在人行道上空: a、2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b、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人行道宽减1M并不大于3M) c、3.5M以上的阳台、凸形封窗、雨蓬、挑檐(突出1M) d、5M以上的雨蓬、挑檐(突出人行道宽减1M并不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a、2.5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b、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1M) 3)所有突出物均应牢固,不得向道路排泄雨水。 4)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 (三)建筑高度 下

6、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 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 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

7、制高度。 (四)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三、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布局 (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虑。(2)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声、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3)建筑布局应考虑夏季通风、冬季防寒及防风害侵袭,高层建筑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4)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3)日照标准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

8、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二)道路:(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2)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3)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4)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5)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

9、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竖向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2)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且路面应有防滑措施;路面横坡宜为1.5%2.5%。(3)基地人行道纵坡不大于8%,否则应设踏步或有防滑措施的、坡度不大于15%的局部坡道。人行道路面横坡宜为1.5%2.5%。(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5)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四)绿化、管线 (1)绿化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

10、定,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2)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 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 尽量减少交叉。各种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筑物设计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当楼板或屋盖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按结构下缘计算。各种用房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地下室、储藏室、局部夹层、走道

11、及房间最低处净高不小于2M。 (二)楼梯、台阶、坡道、栏杆。要考虑防火安全疏散、日常交通人流通过、搬运物件、轮椅或病床车通行需要以及防滑跌、放坠落措施。 (1)楼梯 1)净宽按每股人流0.55+(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2)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适量加宽。 3)每个梯段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不应少于3级。 4)楼梯平台上下过道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处净高不应小于2.2M。 5)楼梯至少一侧设扶手,三股人流时两侧设扶手,四股人流时加中间扶手。 6)扶手高不宜小于0.9M,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M时,高度不应小于1M。

12、7)有儿童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M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坠落同栏杆)。 8)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0.25M除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2)台阶: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3)供(4)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05M,离楼面或屋顶0.1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建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电梯、自动扶梯均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1)电梯 1)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2)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每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每个服务区内乘客电梯不宜少于2台。 3)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应超过4台,双侧布置不应超过8太。 4)候梯厅深度: 单台或单侧排列时

13、,住宅电梯大于等于轿厢深度 其它电梯大于等于1.5轿厢深度 多台双侧排列时,大于等于相对电梯轿厢深度之和并小于等于4.5M(客梯) 供轮椅用侯梯厅不小于1.5MX1.5M,不包括穿越侯梯厅的走道宽度。 5)井道机房不宜与主要房间贴邻,否则应隔振、隔声。 6)机房应专用,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通风、防潮、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2)自动扶梯其止平台深度应满足安装尺寸,留足人流等候及缓冲面积。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相邻两平行梯扶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M。 (五)门窗 (1)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外窗窗台低于

14、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3)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4)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十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5)天窗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并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六)墙身、地下室 (1)砖墙0.06M出设连续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2)设计最高底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M时,且基地内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方法。(3)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

15、倒灌的措施。 (七)厕所、浴室:(1)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2)楼地面略低于走道,并有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3)厕所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4)厕浴隔间平面最小尺寸:厕所隔间:外开门0.9MX1.2M,内开门0.9MX1.4M; 淋浴隔间:外开门1.0MX1.2M,带更衣1.0MX(1.0+0.6)M。(5)卫生间设备间距:洗脸盆或盥洗槽水槽嘴中距不小于0.7M,距墙不小于0.55M;小便器中距不小于0.65M; (八)烟道、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M,顶部应有放倒措施。 五、室内环境要求 (一)采光、通风 (1)各类用房采光标准按计算及单项设计规范确定外,浴厨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小于1/10,楼梯间、走道不小于1/14。 (2)内走廊长度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20M时应两端采光,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3)有效采光面积 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0M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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