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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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w w w . 5 1 ti e n a n . com 隹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贝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序言第1章目标、定义和适用范围第1条目标第2条定义第3条适用范围第2章乏燃料管理安全第4条一般安全要求第5条已存在的设施第6条拟议中设施的选址第7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8条设施的安全评价第9条设施的运行第10条乏燃料的处置第3章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第11条一般安全要求第12条已存在的设施和以往的实践第13条拟议中设施的选址第14条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15条设施的安全评价第16条设施的运行.com网聚本质安全贝&胃 w vr . 5 1 b e n a n .予二 佳播女至知

2、识 I第17条第4章一般安全规定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5章其他规定第27条第28条第6章缔约方会议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关闭后的制度化措施履约措施立法和监管框架监管机构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人力与财力第23条质量保证运行辐射防护应急准备退役超越国界运输废密封源筹备会议审议会议特别会议提交报告出席会议简要报告语文第36条 保密(勺w . 5 1 b e n a n . c o m八佳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成第37条 秘书处第7章最后条款和其他规定第38条分歧的解决第39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第40条生效第41条公约

3、的修正第42条退约第43条保存人第44条作准文本序言 缔约各方(i)认识到核反应堆的运行产生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以及核技术的其他应用也产生放射性废物;(ii)认识到相同的安全目标既适用于乏燃料管理也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iii)重申确保为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而规定并实行良好的做法对国 际社会的重要性;(iv)认识到使公众了解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有关问题的重要性;(v)希望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有效的核安全文化;(vi)重申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由当事国承担;(vii)认识到制定燃料循环政策是当事国的责任,一些国家把乏燃料视为可后 处理的有价值的资源,另一些国家决定对乏

4、燃料进行处置;(viii)认识到因属 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而被排除在现公约以外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应当依照Iw w w . 5 1 ti e n a n . com 隹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贝本公约中所述目标进行管理;(ix)确认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以及本鼓励性公约在加强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 理安全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X)念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正在转型国家的需要以及改善 现有机制以帮助这些国家行使和履行本鼓励性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需要;(Xi)深信就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相适应而言,此类物质应当在其产生的国家 中处置,同时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缔约各方之间为其他各方

5、利益而利用 其中一方的设施的协议可促进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与高效率的管理,在废 物来源于联合项目时尤其如此;(xii)认识到任何国家都有权禁止外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进入其领土;(xiii)铭记核安全公约(1994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 年)、经修正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4年)和其他 相关国际文书;(xiv)铭记机构间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1996 年)、题为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1995年)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基本法 则以及与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有关的现有国际标

6、准中所载的原则;(xv)忆及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 纪议程的第22章,该章重申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和与环境相容的管理的至关 重要性;(xvi)认识到有必要加强专门适用于管制有害废物越界移动及其处置的巴塞 尔公约(1989年)第1(3)条提到的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控制系统。(勺w . 5 1 b e n a n . c o m八佳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成兹协议如下:第1章 目标、定义和适用范围第1条 目 标本公约的目标是:(i)通过加强本国措施和国际合作,包括情况合适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达到和维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高安全水平;(ii)

7、在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和愿望而又无损于后代满足其需要和愿望的能力的前 提下,确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防止潜在危害的有效防御 措施,以便在目前和将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iii)防止在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任何阶段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 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事故后果。第2条 定 义就本公约而言:(a)“关闭”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在一处置设施中就位后的某个时候所有 作业均告完成,这包括使该设施达到长期安全的状态所需的最后工程或其他工作;(b)“退役”系指使处置设施以外的核设施免于监管性控制已采取的所有步骤, 这些步骤包括去污和拆除过程;(c)“排放”系指作

8、为一种合法的做法,在监管机构批准的限值内,源于正常 运行的受监管核设施的液态或气态放射性物质有计划和受控地释入环境;(d)“处置”系指将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置于合适的设施内并且不打算回取;(e)“许可证”系指监管机构颁发的关于进行任何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活Iw w w . 5 1 ti e n a n . com 隹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贝动的任何授权书、许可书或证明书;(f)“核设施”系指以需要考虑安全的规模生产、加工、使用、装卸、贮存或 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民用设施及其有关土地、建筑物和设备;(g)“运行寿期”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用于预定目的的期限,就 一座处置设施而言,这一期限从乏

9、燃料或放射性废物首次放入该设施开始,至该 设施关闭时终止;(h)“放射性废物”系指缔约方或者其决定得到缔约方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预 期不做任何进一步利用的而且监管机构根据缔约方的立法和监管框架将它作为 放射性废物进行控制的气态、液态或固态放射性物质;(i)“放射性废物管理”系指与放射性废物的装卸、预处理、处理、整备、贮 存或处置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退役活动,但不包括场外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 也可涉及排放;(j)“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系指主要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包括正在退役的核设施,条件是缔约方将其指定为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k)“监管机构”系指缔约方授予监管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

10、安全的任何方 面的法定权力,包括颁发许可证权力的一个机构或几个机构;(l)“后处理”系指旨在从乏燃料中提取可进一步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过程 或作业;(m)“密封源”系指永久密封在小盒内或受到严密约束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 不包括反应堆燃料元件;(n)“乏燃料”系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o)“乏燃料管理”系指与乏燃料的装卸或贮存有关的一切活动,不包括场外运输,乏燃料管理也可涉及排放;(p)“乏燃料管理设施”系指主要用于乏燃料管理的任何设施或装置;(q)“抵达国”系指计划的或正在进行的超越国界运输将抵达的国家;(r)“启运国”系指计划开始的或已开始的超越国界运输从其出发

11、的国家;(s)“过境国”系指计划的或正在进行的超越国界运输通过其领土的除启运国 或抵达国以外的任何国家;(t)“贮存”系指为回取将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存放于起保护作用的设施;(u)“超越国界运输”系指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从启运国至抵达国的任何装运。 第3条 适用范围1. 本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作为后处理活 动的一部分在后处理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不包括在本公约的范围之内,除非缔约 方宣布后处理是乏燃料管理的一部分。2. 本公约也适用于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本公约不适用 于仅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和非源于核燃料循环的废物,除非它构成废密封源 或被缔约方宣布为

12、适用本公约的放射性废物。3.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 除非它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但是,如果军事或国 防计划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已永久地转入纯民用计划并在此类计划范围 内管理,则本公约适用于此类物质的管理安全。4. 本公约还适用于第4、7、11、14、24和26条中规定的排放。Iw w w . 5 1 ti e n a n . com 隹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贝第4条一般安全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在乏燃料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 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危害。这样做时,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便:(i)确保

13、乏燃料管理期间的临界问题和所产生余热的排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ii)确保与乏燃料管理有关的放射性废物的产生保持在与所采取的循环政策类型相一致的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iii)考虑乏燃料管理的不同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iv)在充分尊重国际认可的准则和标准的本国的立法框架内,通过在国家一级应用监管机构核准的适当保护方法,对个人、社会和环境提供有效保护;()考虑可能与乏燃料管理有关的生物学、化学和其他危害;(vi)努力避免那些对后代产生的能合理预计到的影响大于对当代人允许的影响 的行动;(vii)避免使后代承受过度的负担。第5条 已存在的设施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审查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

14、时已存在的任 何乏燃料管理设施的安全性,并确保必要时进行一切合理可行的改进以提高此类 设施的安全性。第6条 拟议中设施的选址1.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制定和执行针对拟议中乏燃料管理设施的程序,以便:(i)评价在此类设施运行寿期内可能影响其安全的与场址有关的一切有关(勺w . 5 1 b e n a n . c o m八佳播安全知识网聚本质安全成因素;(ii) 评价此类设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iii) 向公众成员提供此类设施的安全方面的信息;(iv) 在邻近此类设施的缔约方可能受到此类设施影响的情况下与其磋商, 并在其要求时向其提供与此类设施有关的总体情况数据,

15、使其能够评价此类设施 对其领土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2. 这样做时,每一缔约方应依照第4条的一般安全要求采取适当步骤,以 确保此类设施不因其场址的选择而对其他缔约方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第7条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i) 乏燃料管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能提供合适的措施,限制对个人、社会和环 境的可能放射影响,包括排放或非受控释放造成的放射影响;(ii)在设计阶段 就考虑乏燃料管理设施退役的概念性计划并在必要时考虑有关的技术准备措施;(iii)设计和建造乏燃料管理设施时采用的工艺技术得到经验、试验或分析的 支持。第8条设施的安全评价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i) 在乏燃料管理设施建造前进行系统的安全评价及环境评价,此类评价应与 该设施可能有的危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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