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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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区分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联系和区别 质量保证期和工程保修期均是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我国,施工企业在这两个不同期限中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承担因施工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的责任;而在质量保证期内,施工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时,销售者违反所作的保证承诺后,应当向买方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对此有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

2、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通俗地讲,就是指在该期限内产品或建筑工程是合格的,施工方对此予以保证。如果质量不合格,施工方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有的学者将这个期限称为损害赔偿责任期。在损害赔偿期内,如果质量问题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出现质量问题要有事故损害才能主张赔偿;在保修期内,只要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就要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则另外赔偿。 由此可知,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免费维修的期限,后者是指合理使用寿命。假如两者内涵相同,为何又要提出两个概念呢?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质量保证期这个概念,实行的是质量保修期制度。将两者混同,既有悖于现行法律,又不符合行业惯例,加重了施工方的负担,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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