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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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XXXX公司所属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制度 现行版本:A/0文件编号:XXX-ZL-2013-005 发放编号: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编 制: 校 对: 审 核: 批 准: 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X X X X X X X 公 司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1 目的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的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达到管理制度化,系统化,以确保各类仪器(具)精度,从而保证产品质量。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使用的所有用于生产、检验、设计等过程的计量器具的采购、校验、维修、报废和保管的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设备(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用计量器

2、具、安全器材的校准/检定过程。3 术语和定义3.1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3.2 实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3.3 校准:校对机器、仪器等使准确;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3.4 检定: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3.5 非正常损坏:是指人为损坏、不按使用规范操作等造成的损坏。非正常损坏的界定由使用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

3、安全设备部共同鉴定。4 职责4.1质量管理部:负责采购的计量器具的入厂验收和报废鉴定;负责公司总的计量器具台帐的建立;负责编制计量器具年度校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委外校准/检定;负责计量器具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考核。4.2 采购部: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和报检。4.3 使用部门:负责部门内部的计量器具的申购、使用、维护和保养;指定专人管理计量器具,并建立计量台帐,并按照质量管理部下发的年度校准计划将计量器具报送至质量管理部。5 工作程序 5.1 计量器具的采购和验收5.1.1 使用部门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申请,提报采购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计量器具库存情况进行复核,然后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下发

4、采购计划,采购部进行1采购。5.1.2 采购部按审批后的规格型号、精密等级要求进行采购,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规定,优先选择有“CMC”标志的产品,同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无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和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不得采购。5.1.3 计量器具购置后,质量部对采购的计量器具进行入厂验收,将采购的计量器具送至有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检定,以其校准/检定结果为判定依据。5.1.4 经检验合格后,质量管理部计量管理人员粘贴合格标签,对计量器具进行编号,登记到监视和测量设备总台账,同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5.1.5 计量器具的编号:注:公司常用计量器具及代码详见表1. 表1 公司常用计量器

5、具及代码序号计量器具类别代码计量器具名称1长度计量器具C直尺、卷尺、平尺、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内径表、水平仪、万能角度尺、焊接检验尺、专用环塞规等2电磁计量器具D电压互感器、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欧姆表、绝缘电阻表、兆欧表、万用表等3光学计量器具G黑白密度计等4力学计量器具L天平、电子称、氧气表、压力表、乙炔表、氩气表、密度计、压力变速器、硬度计、振动测量仪、扭矩计、流量计等5热工计量器具R温度计、温湿度表、干燥箱、温湿度传感器等6声学计量器具S声级级、超声测厚仪、超声探伤仪等7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X射线探伤仪、个人剂量仪等8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电子计数器、时间间隔计数器、电子秒表等9物理

6、化学计量器具WH可燃气体测试仪等10其它QT不属于以上类别的计量器具5.1.6 质量管理部办理完成出库手续后,通知计量器具的申购部门领取计量器具,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总台账。5.1.7 各使用部门领用计量器具后,由本部门的计量器具管理人员登记至本部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后方可投入使用。5.2 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5.2.1 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5.2.1.1 质量管理部按照国际/国家规定、使用频率、使用的重要程度对计量器具分A、B、C三级进行管理,:a)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列入强制规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属于A级计量器具。 b)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试验

7、测试或维修等,对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属于B级计量器具。c)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与配套不可拆卸的仪器、仪表计量性能稳定的低值易耗品的计量器具,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属于C级计量器具。如:铆工用卷尺、弯尺等。5.2.1.2 对于A、B级计量器具由质量管理部计量管理人员根据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和 年度监视和测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送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对于C级计量器具质量可按情况进行一次性检定(直至失准、报废)、自行校验(对比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直接使用(有出厂合格证的计量器具标有“CMC”标志)。5.2.2 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

8、理计量器具,其职责包括: a)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申报和领用; b)建立本部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 c)负责将本部门的计量器具在规定的日期送至质量管理部进行检定; d)建立本部门的计量器具领用台帐和借用台帐,明确计量器具使用责任人; e)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丢失、损坏、失准等情况时,立即上报质量管理部。5.2.3 质量管理部建立公司总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总台账,每年12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 年度监视和测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至各使用部门。5.2.4 各部门计量器具管理人员按照质量管理部下发的检定计划规定的日期至少提前15日将计量器具报送至质量管理部,质量管

9、理部负责将计量器具送至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检定。5.2.5 对于能溯源到国际和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由质量管理部协助使用部门制定相应的自校准则,并依据其规定的校准周期和要求进行校准,并保存相应的检验记录。5.2.6 计量器具的检定资料、证件,由质量管理部统一分类进行保存。保存期间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且不得损坏、遗失或涂改。5.2.7 计量器具标识管理:5.2.7.1 经校准/检定完毕,由质量保证部负责计量器具标识: a)合格标识:对于A、B级计量器具校准/检定合格的粘贴绿色合格标识; b)准用标识:对于C级计量器具,由质量管理

10、部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确认或自校,确认完毕后粘贴准用标识。 c)停用标识:经检定不合格且可修复的,在修复之前做“停用”标识。标有“停用”标识的计量器具不得出现在工作现场。经维修后必须再次进行校准/检定,直至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d)封存标识:长期不使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粘贴封存标识进行封存。 e)报废标识:经经检定不合格且不可修复或损坏的计量器具,由质量管理部粘贴报废标识。5.2.7.2 每个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状态标识,使用人和保管人负责保持计量器具标识的完好性,发生标识损坏、丢失、磨损等无法辨识时立即联络质量管理部更换新的标识。5.2.8 计量器

11、具的封存、启用、报废和调拨:5.2.8.1 封存时由使用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填写计量器具封存、启用、报废、调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粘贴“封存”标识,“封存”标识的计量器具不得出现在工作现场。5.2.8.2 封存之后的计量器具需要重新启用的,由使用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填写计量器具封存、启用、报废、调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启封使用。计量器具启封前在检定周期之内的,由库管员根据检定期限重新粘贴合格标识。若已过检定周期,则需要重新送有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粘贴合格标识。5.2.8.3 经经检定不合格且不可修复或损坏的计量器具,

12、由使用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填写计量器具封存、启用、报废、调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5.2.8.4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个人领用、借用的计量器具、工具需交还使用部门,如需带到新部门时应去使用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如需交由原部门其他人员使用的,需由原使用人、交接人共同去所在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5.2.8.5 使用人调出公司或离职时,应持有离职交接表去所在部门计量管理管理人员办理归还手续,由所在部门计量管理管理人员交接完成后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若不办理归还手续,则登记在个人台账上的计量器具、工具须按原价进行赔偿。5.2.9 计量器具的维护、

13、保养:5.2.9.1个人领用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进行保管,使用者负责维护和保养,保证使用性和完好性。5.2.9.2在库的计量器具、工具由库管员进行保管,应按照合格、停用、封存、报废状态进行分类存放。各类计量器具不得混淆,且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上按照分类做好登记。在库计量器具应妥善保管,做好帐物卡,帐物卡上应标识清楚,且做到物、卡对应。5.2.9.3计量器具应定期维护,擦拭,涂抹防锈油。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移运,移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磕碰。5.2.10 计量器具的借用:5.2.10.1 公司内部人员借用时,计量器具的使用人、保管人建立借用台帐,做好登记。5.2.10.2 原则上,计量器具不

14、得外借,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所在部门计量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留下借用人的联系方式,以备联络。5.2.10.3 计量器具不得长时间借用,借用时间超过一周时必须重新办理借用手续。6 监督考核6.1 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如有丢失、损坏、失准等情况时,由使用部门确定责任人,并立即上报质量管理部,故意隐瞒不报的考核责任人50元/次;如责任人已经上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故意隐瞒不报的仅考核部门负责人50元/次。6.2 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计量器具,质量管理部起草罚单,并根据使用年限和价格提出赔偿金额(赔偿比例10%-80%),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赔偿完成后销去计量器具台账。6.3 对于损坏的计量器具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复费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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