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每股收益准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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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中每股收益准则的研究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首次引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新准则的颁布,一方面能对引导国际资本的合理配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每股收益信息,以助于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 每股收益是指在某会计年度内平均每股普通股票获得的赢利,它是一项综合指标,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简单资本结构的公司的计算公式是: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如有发行的优先股则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从公式来看,当分

2、母不变时,每股收益与会计利润同方向变化,公司的赢利多,股东收益就高。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由会计人员根据日常核算的账簿记录将期间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计算出来,并通过定期编制利润表对外公布。每股收益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应符合客观性、重要性、及时性、相关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同时不同会计主体提供的同一指标之间应具有可比性。而处在转制期的我国企业事实上距上述要求相差较远,对此投资者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主要特点 每股收益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我国以前施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3、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该规定计算披露的只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新准则最大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计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与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表现在:两者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其适用范围相同,都是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4、.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遵循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和颁布的;而每股收益准则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的差异需要由两个部门协调才能解决。 2.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计算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公司应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计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和列报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须

5、以净利润为基础。 3.每股收益信息的披落形式不同。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的形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其中包括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并要求另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分别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列示,而不是将每股收益列入利润表正表,有关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体现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并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过程等。 三、执行我国每股收益准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

6、一,合并报表问题。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二,优先股问题。如果公司发行了不可转换优先股,则在计算时,分子“当期净利润”仅仅包含扣除优先股享有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母仅仅是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不包含优先股数。这样才能使基本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每股的收益状况。 第三,复杂股权结构问题。有的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除普通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东,从而造成公司普通股总数增加;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也会使公司的普通股增

7、加。 第四,配股问题。准则中未考虑配股中内含送股的因素,采用简化方法,不计算配股后的理论除权价格及其调整系数,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有所差别。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除了流通股,还存在非流通股,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权利,但由于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 第五,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对当期净利润的调整。正如本文前面所述,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对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进行相应税后影响的调整。包括当期已作为费用确认的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和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 第六,对不改变企业资源的普通股股数变动,视为不具有稀释性。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化,但总的资源不发生相应变化,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和拆股等。但要注意的是这不包括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起的普通股股数的变动。不仅对当期,而且需要对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这与发行新股、配股、回购等会使企业资源增加或减少不同,只自股份变动之日起,即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计入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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