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广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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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制广播稿农村法制广播稿 篇一:“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五十四耕地保护知识问答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上期节目我们对耕地保护相关制度作了相关讲解,今天我们就通过知识问答的形式接着介绍耕地保护方面的知识。一、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

2、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分为:申请受理调解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要求国土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证人的

3、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二、请问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

4、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三、请问建窑、建坟、建房能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答:不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窑、建房、建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问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吗?答: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要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

6、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化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已经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要限期拆除并予整理;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要限期修复

7、;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逐步恢复耕种条件;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有一个原则,就是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五、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新建房后旧房是否可以不拆?对于上农居点买房或建房后,原有住房是否可以保留或者转让其他有需要的村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因此农村村民新建房

8、前必须要拆除旧房,特殊情况可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但购房者应拆除原有住房和退出原享有的宅基地。六、国家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什么规定?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6220号文件规定,需要利用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国有或集体农用地、空闲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用地实行备案制度。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

9、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七、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家禽家畜的养殖能否得到批准。答:根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如你户承包的责任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是不可以用于畜禽养殖的。篇二:农村消防广播稿 村消防宣传广播讲稿播出时间: 年 月 日播出内容:农村防火常见的几个问题播 音 员:讲稿内容近年

10、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用油、用电、用火、用气量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农村火灾一直居高不下。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农村共发生火灾24437起,死亡278人,受伤74人,直接财产损失17363.5万元,农村火灾的不断发生,不仅扰乱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而且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公安部消防局在2016年工作要点中强调:“大力推动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可见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视。2016年5月1日新施行的消防法明文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投入、宣传、监督,把农村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11、,这已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实,通过对各类农村消防事故进行深入的分析,农村火灾死伤之所以如此严重,究其根源:一是农村消防工作体制上还存在问题。目前,在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大、中城市消防工作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农村消防工作几乎被人忽略,即使部分乡镇确定了相关负责人,但是他们大部分精力用于其它工作,消防工作仍然是个盲点,尤其是一些乡镇企业 的从业人员,未经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根本不懂得相关的消防知识,更谈不上指导和检查。二是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滞后于社会发展。村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严重缺乏,因采用木火、

12、电炉等烘烤衣物或取暖不慎引发火灾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三是农村房屋结构简陋,耐火等级低。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木结构房屋还比较多,大都连片修建且极易燃烧。随着社会的进步,虽然部分居民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但村民生活用火大多数仍还是用的柴灶,并且柴草堆放极不规范,用火用电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四是农村消防设施严重不足。不要说市镇消防水源,就连普通的消防水池、水缸也很难见到。即使个别地方有天然池塘之类的水源,也无必要的取水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仅仅靠锅、碗、瓢、盆之类的东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延误初期火灾扑救。五、农村人口趋于老、弱、病、残。目前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剩下的老、弱、

13、病、残占80%以上,一旦发生火灾,不但不能及时扑救,有时连自己逃生也成问题。消防工作情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抓好当前农村防火工作迫在眉睫。一、抓好农村防火工作,首先要从消防体制上进行改革。各级政府应认贯彻落实新消防法中农村消防安全的精神,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 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应作为各级领

14、导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同时,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查处火灾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抓好农村防火工作,要大力开展农村防火宣传教育。开展农村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是发展消防事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发生的前提和主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农村防火宣传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居委会的组织优势,把消防宣传

15、教育工作作为群防群消的一条基本措施,实行居委会主任负责制,利用标语、板报、墙报、广播和会议等形式,根据重点时段、重要季节、重点人群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同时抓好对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竞猜、游戏、漫画、灭火演练等活动,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向青少年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教育 一人,影响一家,带动一片”,使农村防火宣传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进而遏制农村火灾多发的态势。三、抓好农村防火工作,要建立消防自救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场镇的消防规划,提高场镇的

16、火灾防御能力,明确各级村民自治组织消防管理的权利义务。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充分利用村社的民兵和预备役组织,组建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乡镇要组建义务消防大队,村组要组建义务消防中队,社组要组建义务消防小队,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同时负责对村民大院和重要场所进行巡查,做到平时消防工作有人宣传,火灾发生时有人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四、抓好农村防火工作,应完善消防自救设施设备。应把农村消防工作贯穿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坚持把农村防火工作与城建、规划相结合,做到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各乡镇规划过程中,应把农村市政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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