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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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

2、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既要维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利益,也要维护患者的权益。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后勤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医院每年两次全院性组织医

3、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还要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台州医院安全医疗积分管理办法等。第七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管理委员会、质控职能部门、院级质量控制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五级管理体系。设立质控部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

4、。质控部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二)督促各科室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的实施。(三)每月组织院级质控小组对全院的医疗、护理、后勤质量进行监控。(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五)每月收集统计室、各科室自查和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医院提交各科室的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绩效工资挂钩,同时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六)每季度负责召开医院质量委员会会议,通报本季度的质量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医院设立安全医疗管理小组,由医

5、院领导和各科的医疗、护理专家组成,负责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的定性和医院医疗安全的决策和管理;下设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行政关系隶属于质控部,其职责: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二)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三)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监督和检查科室每月召开安全医疗会议。(四)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五)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安全医疗

6、动态,每季汇总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情况向临床反馈;每季度召开医院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向院长作出分析报告。(六)负责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结案后对科室和相关医护人员的处理和教育;(七)负责重大医疗事件在12小时内向台州市卫生局和临海卫生局报告;负责每半年书面向上级报告。第九条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安全医疗管理小组,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医疗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安全医疗小组的职责为:(一)制订科室的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理流程。(二)每月组织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

7、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对科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三)设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本,专人负责登记,实事求是分析事件性质,登记内容要完整、准确、客观;(四)每月向医患协调办公室报告安全医疗情况,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必须立即报告。(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后,组织讨论,初步定性,并24小时内书面向医患协调办公室报告。(六)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第十条 医院人事科、医务部、科教科、护理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实习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和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一条 医务部要加强新技术、

8、新项目开展的准入制度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办公室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第十三条 预防保健科、感染科及相关科室应当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十四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医务部应当认真做好麻醉药品使用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

9、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第十六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总务科要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活动中要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安全;要遵守劳动

10、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第十九条 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特别强调病历书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执行医院规定的各种知情谈话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浙江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输血科统一配送,输血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11、。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浙江省卫生厅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临床行医十个严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药商的药物回扣。医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定期督察。第二十五条 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第三章 医疗事故争议

12、的处理预案第二十六条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挥部门,各相关科室,特别是当事科室,要积极参与配合;单纯的服务投诉和收费争议由服务中心协调相关科室处理第二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具体方法如下:(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如果病人需要抢救或治疗的,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部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同时负责向病人或家属进行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做到把争议化解到最小程度;如解释后不接受,应陪同病人或家属到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由医院出面解决。存在下列情况,科室应立即向医

13、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汇报:(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并组织科内讨论,对事件作出初步定性,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二)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患方和当事科室进行调查,并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参加,事件性质清楚在3个工作日内与有关科室协商定出处理意见,事件性质不清,5日内召开医院安全医疗管理小组专家开会讨论,一般的争议必须在一周内将初步答复意见与患方沟通。下列情况作为重大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应当在12小时内向台州市卫生局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

14、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死因有争议,需要尸体解剖。重大争议的初步答复意见必须在1月内与患方沟通。(三)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在与患方沟通时,当事科室主任必须参与,尽量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当事人和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患办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

15、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医院保卫科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保卫科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科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二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各部门的职责如下:(一) 当事科室及负责人:1、负责抢救治疗病人,减少病人的损害;2、做好与患方沟通,尽量科内解决争议;3、及时向院部报告;4、积极配合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的调解工作;5、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准备医学鉴定材料,参加医学鉴定和法院诉讼;(二)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1、组织调查和讨论,确定初步答复意见;2、负责与患方沟通、解释,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3、重大医疗事故争议的上报工作;4、律师咨询和聘请;5、参与医学会鉴定;6、参与法院诉讼;7、负责联系保险公司;8、联系尸体解剖。(三)保卫科:1、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维护医院和科室的正常秩序;2、确保医护人员和解决纠纷人员的人身安全;3、联系当地公安局;4、超过时间不处理的尸体强制火花的相关工作。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争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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