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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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 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 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 更 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 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 XX 等法律、法规,给合 XX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 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 , 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 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 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 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 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 区矫正

2、、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 ) 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 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 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 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 ; 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出 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 主。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 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 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

3、公益性岗位的作用。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 条件 ,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 , 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 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 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年龄需在 35 岁以下,且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其他普

4、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 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第九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 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 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 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 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 理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 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十一条 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工作,要建立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

5、库,随时掌握公益性 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 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 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二条 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安置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满经过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 限为一年),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6、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 , 用人单位要在 3日内报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 . 用人单位不得擅 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 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待遇,具体参照XX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因个人原因请假15天以内由 用人单位核准,1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 XX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批,原则上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30 天。确因重大疾 病和特殊情况的 , 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并报

7、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 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三)无故旷工连续 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15 天的;( 四)确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超过 6 个月以上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 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 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 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 由用人单位解聘。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 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结果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最高不 超过本区最低工资标准 , 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公益性岗 位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补贴待遇。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发放、社会保险补 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密切配 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 核、发放及管理工作 , 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 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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