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师招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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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工程师招考条件作者:日期: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 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 ,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 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 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证书。第三条基础考试分 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 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 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个小时。第四条符合注册环

2、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 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学位。(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

3、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年。(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 保

4、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截止2002年12月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 专业考试:(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年。(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年

5、。(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年。(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年。(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年。(七)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6、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年。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 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

7、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对违反考试纪 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条件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

8、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三)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 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环保专业工程国家级科 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1、 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 作)职务满5年;2、环保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1、同时具备下列

9、 (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1)学历和职业年限: 1983年12月31 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 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年;或取得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累计从事环保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20年。 1983年12月31 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累计从 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 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累计从事环保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 25年。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 ,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年;1973年12月31 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环

10、保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30年。 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工作满30年。(2)技术业绩和资历: 担任环保专业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达到”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附表2)中的大型工程 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 项目3项及以 上,或中型工程项目 6项及以上的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在具有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在具有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正程师职务,负责环保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2、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11、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项规定的业绩 ,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环保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二、考核认定程序(一)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所 属的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

12、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环保 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三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四)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

13、 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总后 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二)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3)。(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获奖 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 明,担任正、副 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四)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 ,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 的

14、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 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 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四、申报时间及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 干部部,应于 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 ,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 将全部申请人 员材料送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二)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三) 各地

15、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 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 ,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环评工程师招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 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2、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3、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4、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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