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江 市 公 安 局吴公户[2005]18号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籍准入登记制度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拥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 下列人员不予准迁:(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意见);(二)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的;(三)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 城镇迁往农村、农村之间(除正常婚迁外)户口迁移的,需提供本人房产证和宅基证、与村组协议、所在村委会实际居住证明及公安派出所的相关调查材料,此类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获取各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是退休人员的,应享有退休工资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五条 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本市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特殊人才; (三)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四)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吴江生源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五)被单位合法聘用(需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工作大专满1年中专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吴江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 (七)因家庭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 (八)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其中非本市籍各类人员可先落户、再就业 第六条 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 (二)因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市生源的应届技、职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的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录用,已参加社保、医保二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二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8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宅房面积达75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或经商、从业连续3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整户迁入 每套商品住宅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迁出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三)需投靠父母的18周岁以下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可供抚养能力,父母必须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 (六)本市居民迁往本市范围内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苏州市(含各区、县级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
被苏州市以外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上述人员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苏州大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落户的军队转业、退役军人,凭人事、民政部门开具的《吴江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或《吴江市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商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解释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吴政发(2003)144号文件同时废止居 民 办 理 户 口 须 知 吴江市政府2005年11月 28日颁布实施了《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和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籍准入登记制度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拥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下列人员不予准迁:(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意见);(二)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的;(三)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 城镇迁往农村、农村之间(除正常婚迁外)户口迁移的,需提供本人房产证和宅基证、与村组协议、所在村委会实际居住证明及公安派出所的相关调查材料,此类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获取各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是退休人员的,应享有退休工资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四、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户口应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以投资、纳税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户口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办理3年以上);③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个人投资人民币及80万元以上);④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⑤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⑦户籍证明及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⑧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在原籍的无业证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⑨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2、以购房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户口申请表;②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75平方米以上);③属单位职工的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录聘用5年以上),经商从业的提供本人经营的营业执照(办理3年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工资证明;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吴江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⑤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原件、复印件;⑥户籍证明及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⑦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在原籍的无业证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⑧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⑨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3、以投靠理由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父母投靠子女:①户口申请表(父母需55周岁以上);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③父母当地的户籍证明;④子女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子女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⑥父母的退休证明或在当地或本市的养老保险证明;⑦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⑧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夫妻投靠:①户口申请表;②结婚证;③配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④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无业证明,配偶系农村的须提供户籍地村委会证明;⑤合法固定住房证明或房产证;⑥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⑦当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①父(母)户口申请表(子女18周岁以下);②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③父母子女户籍证明;④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⑤合法固定住房证明或房产证 以投靠理由申请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以及农村之间(除正常婚迁外)迁移的,均需提供房产证、宅基证、与村组协议、所在村委会实际居住证明及公安派出所(警务站)的相关调查材料 4、本市居民以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理由申请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迁往城镇的:①户口申请表;②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居住证明迁往农村的:①户口申请表;②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村委会居住证明,⑤与村组签订的协议书;⑥派出所调查材料 5、以其它理由申请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凡被苏州市(含各区、县级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苏州市以外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上述人员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苏州大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落户的军队转业、退役军人,凭人事、民政部门开具的《吴江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或《吴江市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人向派出所(警务站)领取《户口申请表》和《办理户口须知》二,向派出所、警务站提交填写好的《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三,窗口户籍民警审核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填写《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目录》表;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全四,派出所受理审批的户口,自开具《户口审批受理通知书》起,20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