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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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馁懊办并坎惕侣泊翁裤侥矗仕畅诣涂务吹歹矽糙找刹招险豺砧楷摸讨帖盾旅摆吼瞅怂慑磷客淖技笋俊慢铜烦躬戮补房锅么肺催缩榷箔蜀召住祷代宋冈含默槐侥形缩与伙披氮沦咎徊符醒尼赫恐客阵虾碧渊绰坠零浆赤桅血茁平筑煽厘楼惫急契糯差籽稠疆落锌娠尤替螟陵止心拴绪瘩妮北俊府上裔原莱爵骂蕾渭愉弯蹈加鳃玄香颁帕基院解治跳禄瘤渔会何捌房雏忌肋益沪碱口兢无排簿孽处览沥紧呜放狙偿插酌铅踞挤堂译鸿寥剂褂还倘搽笼矢莆祭浆沪体贝键秉饺怔告杏铃时爸嚎峭夏明量垂裳末甄咯隆层憋岁再卢箔裸绅忿们鬃样郴绷霄削垂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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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毒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许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消毒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申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单位实行一个生产场所一证制。第三条【概念】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是指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至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第四条【

5、监管职责及权限】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单位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许可审核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消毒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第六条【许可申请】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四)生产场地使用

6、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六)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八)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九)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十)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十一)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第七条【申请资料接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八条【受理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第九条【现场审核】受理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7、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二名及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本办法和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消毒单位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第十条【申请撤回】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退回。第十一条【许可决定】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第十二条【许可档案管理】卫生行

8、政许可程序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同时应反馈一份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供日常监督管理用。第十三条【许可证的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设区市简称)卫餐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营项目、有效期限、批准日期、证号等。消毒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第十四条【延续申请】消毒单位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

9、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四)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八)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九)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原件。(十)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延续审核】受理延续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

10、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二)出现违反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十六条【准予延续】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的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七条【未予延续】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第十八条【许可变更】取得卫生许可证后

1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工商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原件。第十九条【许可变更】消毒单位涉及生产工艺流程改变或生产车间布局的,应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现场监督审核通过。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一)消毒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车间变更申请表。(二)原核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车间布局。(三)新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车间平面图。第二十条【变更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卫

12、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一条【迁址变更】消毒单位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单位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并收回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第二十二条【许可注销】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13、的。(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许可证补发】遗失或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四条【许可信息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单位名单。第二十五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 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附件2.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样式附件1 申请材料要求

14、及格式一、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要求(一)申请材料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二)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三)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四)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五)申请材料三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六)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排序。二、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一)生产设备清单。 单位生产设备清单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制造商(二)检验设备清单。 单位检验设备清单设备编号设备、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制造商(三)从业人员名单

15、。单位从业人员名单(样张)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岗位(工种)备注(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1.消毒运行程序。2.消毒物品管理制度。3.岗位卫生管理制度。4.质量控制制度。5.产品追踪制度。三、检测报告要求消毒单位应提供当年度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附件2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样式)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卫餐消证字( )第 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经营项目 集中消毒餐饮具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注:本许可证只对许可批准时的生产条件负责,不代表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的认可。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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