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以下简 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 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41号)及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 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开展幼儿 资助的资金第三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 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 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根 底数据,会同财政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共同做好工程管 理第四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 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第五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 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遥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第六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工程资 金和“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 大普惠性学前,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第七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 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 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 办园条件等;(二) 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 展;(三)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 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效劳;(四) 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学前教育;(五) 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第八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 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承受学前教育第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严禁用于归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 算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开展工作 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工程资金的规 模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按照因素法进展分配根据 学前教育根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 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根底与绩效因 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
其中:根底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开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 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 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开展统计资料获得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 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 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 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 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开展资金 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工作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 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第十二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按因素法进展分配详细分 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 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 施效果等因素进展分配第十三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 度部分学前教育开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 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开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 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开展资金 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 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 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详细工程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 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开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工程实施完成后,假设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 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 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 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 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 结及当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开展工作根底, 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 育开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 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方案等二) 上年度“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 工作方案,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 开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 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方案。
三) 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第二十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 工程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 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 育开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 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工程 库建立和管理属于根本建立的工程,要严格履行根本建立程序,工程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 范围的工程,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 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承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 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方 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 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 府采购,监视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 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开展规 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相 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根底数据,负责指导工程实施 和管理工作,指导催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 理方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工程实施成 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工程实施进 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 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 情况获得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工程名称、 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 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第二十五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 育开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学前教育开展资金详细使用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 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xx〕406号)、《财政部 教 育部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 知》(财教〔xx〕407号)、《财政部教育部支持中央财政扶持民办 幼儿园开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xx〕408号)、《财政部教育部支持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开展奖补资金管理 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xx〕409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