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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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试行)德州XX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2月23日实 施 通 告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应认真贯彻学习本细则,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 此总经理: 2012年月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违章及隐患查处第三章 事故管理第四章 作业管理第五章 教育培训第六章 文明生产第七章 奖励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司生产实际,特制

2、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对各生产部门、岗位实行年度安全奖励,同时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具有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均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对于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安全奖幅度,并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均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发凭据。属于违章查处的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于事故追究的凭事故处理报告,按权限经审批统一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执行考核。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1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

3、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第二章 违章及隐患查处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第六条 现场违章及隐患的处理1对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理办公室、被罚单位(个人)各一联。2. 对检查确认的其他隐患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联;安全管理部门、隐患所在单位各一联。3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送达后,责任人(单位)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签发人注明,不影响管理及考核执行。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违章或隐患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

4、按期进行复查和向上级进行汇报。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三违”行为经查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一般“三违”举报奖励50-100元;重大“三违”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奖励。第九条 “三违”及隐患案例可以在公司月报等载体进行曝光,故意破坏、阻挠曝光行为的一次罚款100元。第十条 视违章情节和认识态度按细则给予“三违”人员处罚;对处罚结果不服且持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在被告知起三日内向公司办公会议提请复议。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随意操作或实习期不申报备案,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十二条 施工前对安全施工不予交底或交底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十三条 作业现场混乱无序,缺乏安全管控措施的,罚负责人1

5、00元/次。第十四条 违反防火安全规章,违反施工安全用电制度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十五条 私拉乱接电源或动用明火未报动火申请构成火灾隐患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六条 高空抛物或随意抛洒建筑垃圾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履行设备交接,无交班记录的,罚责任人30-50元/次。第十八条 拖延或消极对待隐患整治任务的单位,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条 对安全检查和监督行为进行讽刺挖苦或打击报复的,罚当事人200元/次。第二十一条 违反十不吊、十条禁令冒险从事吊装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罚责任人

6、50-100元/次。第二十二条 高空作业不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防范、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罚责任人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擅自动用非本岗位设备器具,违禁闯入特定、限制危险场所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酒后上岗,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处100-300元/次罚款,其他类岗位酌情处理。第三章 事故管理为了加强事故控制,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制定以下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抢险、施救;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等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危险隔离工作。

7、2、 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控制措施,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 事故部门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紧急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4、 如事故重大,部门无力救援,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并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安排现场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预备工作(车辆、通道、备用金、护工、救援物资等)。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1、事故报告内容: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现场动态、初步原因、已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2、事故报告时限:生产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

8、上报调度值班室,事故当日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主要责任人罚100元/次,对事故单位领导连带处罚。非生产作业事故可以直报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当综合调查证据和事故分析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领导审阅(审批)后,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进行考核处理。第二十九条 非工伤事故等级划分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严重等级事故:(1)发生事故上报损失1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停工三天以上;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较大等级事故:(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2)或者造成停工一天以上;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9、认为一般等级事故:(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5000元以下;(2)或者造成停工一天以内;4、凡具有事故特征,尚不足认定三级事故者,为轻微等级事故。(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1000元以下;(2)未造成停工;第三十条 工伤事故等级划分1、死亡 因事故伤害丧失生命体征的。2、重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重伤(严重等级)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外伤、内伤。(4)严重骨折(胸骨、脊椎骨、锁骨等受伤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轧断两节以

10、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其他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的。3、轻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轻伤(较大/一般等级)处理:(1)人体非要害部位外伤、内伤。(2)轻度骨折(肋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等。(3)有肢体部位伤害,尚不足以论定重伤等级(4)其他经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诊查确认的。4、微小伤 凡劳动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人身伤害;视作为微伤(轻微等级)

11、处理。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因工作责任心缺失、违章操作设备、工具等违规行为造成自我工伤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发生轻微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元以下/或轻微伤)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2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第三十三条 发生较轻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5000元/或轻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2、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项目经理考核扣罚50元/起第三十四条 发生较重类别事故的:(损失5000-10000元/或较重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3、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考核扣罚

12、100元/起4、项目经理考核扣罚100元/起5、事故项目部不得获评月度安全流动红旗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0以上/或重伤及死亡)l、事故项目部取消本年度安全奖资格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3、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单独扣罚200元/起4、项目经理考核扣罚500元/起上述类别事故损失额度的确认,以事故处理报告书上报之日截止统计。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事故登记,并及时进行事故现场查看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2、发生微小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独调查,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

13、)负责人、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3、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4、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5、发生工亡事故,事发一小时内立报属地安监、港航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并协同做好纠正预防及善后处理工作。 6、发生非工伤类事故,由公司安全

14、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根据事故损失或影响情况,报告公司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均得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各方相互配合处理事故,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次。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罚主要责任人50元次。 1、新员工到岗后上级对其不及时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2、不按工艺要求正确使用吊具、工具及其作业程序的。3、明知设备安全装置缺损,仍操作设备运行不报修的。4、特种岗位实习人员或学徒工无教练帮带独自操作的。 5、发现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对隐患整改要求不执行的。6、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7、擅自移动、拆除、调整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附具的。 8、无关人员进入特种设备操作室,可能影响他人操作的。 9、擅自变动或毁损安全标志、防护措施及有关设施的。 10、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第五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 不按时传达、部署公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第四十条 安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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