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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案源信息编号纳税人名称关键字信息来源部门检查所属期间案源信息内容案源处理意见案源部门意见稽查局意见编号:案源信息类型纳税人识别号限办时间涉嫌税收违法性质登记人:年月日经办人:年月日部门负责人:年月日稽查局负责人:年月日税务局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需要税务局负责人审批)税务局负责人:年月日使用说明1.设置依据: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设置,是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的特殊形式。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请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使用。3.“案源信息编号”根据受理机关、4 位年份号和4 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
2、编排。4.“案源信息类型”根据案源信息来源不同,参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案源类型,进行填写,具体包括:推送案源信息、督办案源信息、交办案源信息、安排案源信息、自选案源信息、检举案源信息、协查案源信息、转办案源信息和其他案源信息。5.“关键字”填列与案源信息有关的关键信息,以便于检索和分类统计,具体包含所属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敏感人员、专案标识、专项工作标识等内容。6.“信息来源部门”按需要进行填写,“限办时间”根据督办、交办等案源要求的时限填写。7.“案源信息内容”根据接收和收集的案源信息内容摘要填写,安排案源信息和自选案源信息应写明选取案源信息的流程和标准。8.“案源处理意见”填写处理意见和原因,处理意见具体包括: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和立案检查等。9.本表为 A4 竖式,一式一份,由案源部门负责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