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59425915 上传时间:2023-12-01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687.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节 工程变更与协议价调整一、 工程变更的解决规定(1)假如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假如变更不可避免,不管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长损失。(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贯彻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贯彻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献。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贯彻,假如承包人不能全面贯彻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连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足的分析。二、我国现行协议条款下的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可按协议约定的

2、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别人实行 。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别人实行,构成违约,按照协议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2)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协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毕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二)变更程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涉及下列三种情形:1

3、. 监理人认为也许要发生变更的情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也许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规定提交的变更实行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行此项变更,应立即告知监理人,说明因素并附具体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拟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 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协议约定的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规定,并附有关图纸和文献。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3.

4、 承包人认为也许要发生变更的情形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协议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献,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批准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规定,并附有关图纸和文献。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三)变更估价1. 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5、。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拟定变更价格。2. 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合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合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拟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合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拟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因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6、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原则解决:变更的确认、指示和估价的过程如所示。 变更指示及估价的程序图(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规定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减少了协议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五)暂列金额与计日工暂列金额

7、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协议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协议结算价款中。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告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行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行过程中,天天提交一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

8、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支付时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六)暂估价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拟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但无法在当时拟定准确价格,而也许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拟定暂估价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1)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属于必须招标,并达成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9、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协议价格。(2)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 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协议价格。(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 由监理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协议价格。第五节 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协议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规定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

10、国标准施工招标文献中通用协议条款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涉及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涉及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并且解决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协议实行过程中,对非自身因素导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增长而规定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规定。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因素1. 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经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经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协议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毕工作,

11、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重要是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毕施工,或者由于不妥行为给发包人导致其他损害。2. 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重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涉及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碰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涉及地下和水文条件3. 协议缺陷协议缺陷表现为协议文献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协议中的漏掉或错误。4. 协议变更协议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

12、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5. 监理人指令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用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因素导致的。6. 其他第三方因素经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 按索赔的协议依据分类按索赔的协议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协议中明示的索赔和协议中默示的索赔。2. 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3.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协议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

13、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解决程序(一)索赔程序标准施工招标文献规定的索赔程序(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告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告知书的,丧失规定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告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告知书。索赔告知书应具体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规定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告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

14、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告知书,说明最终规定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承包人索赔的解决程序。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告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解决: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告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告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规定承包人提交所有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商定或拟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告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解决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解决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解决结

15、果答复后28天内完毕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解决结果的,按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解决。(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协议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涉及以下四个部分。1. 总论部分一般涉及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规定;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2. 根据部分本部分重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 计算部分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索赔款的规定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败北润;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拟定。另一方面,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4. 证据部分证据部分涉及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