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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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浙大发科200837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来源包括:1.学校财政预算拨款;2.浙江省、杭州市专利专项资助资金;3.其它资金。第三条知识产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维护。包括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内外专利授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资助,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知识宣传、人员培训等。第二章知识产权基金资助条件第四条

2、 各类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的申请条件如下:序号资助类别资助条件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已受理2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申请资助按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3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已授权4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5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已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完成登记7植物新品种已授权第三章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第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额度如下: 序号资助类别资助额度(单位:人民币)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0.3万元/件2PCT申请资助1万元/件3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减缓后最初三年年费,

3、资助额度根据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计算4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美日欧: 10万元/件其它国家或地区:5万元/件5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国外:0.5万元/件国内:0.1万元/件6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国外:0.5万元/件国内;0.05万元/件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资助0.2万元/件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0.08万元/件9植物新品种权资助1万元/件(注:以上资助限两个国家或地区)第四章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程序第六条 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方式: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上传“专利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申请”;2.PCT申请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 “

4、受理通知书”栏上传“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申请”,同时提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3.专利授权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资助:申请人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管理系统上传“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等材料,专利状态为“授权”且授权证书已存档。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提交的知识产权基金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提供材料不齐全的;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第五章知识产权基金使用和管理第八条 知识产权基金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学校下年度财务预算。知识产权基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专款专用。第九条 知识产权基金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其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试行条例(浙大发科200123号)同时作废。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知识产权 基金 办法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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