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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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 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2008年第 538 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

2、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 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 定更为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年第 50 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 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

3、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 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 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21103 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

4、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 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9年 1月 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 200910 号)明确规定, 自 日起将此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 失是指生产、 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5、 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 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 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 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 200810 号)一、关于存货进项 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

6、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 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 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 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 会计制度规定: 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 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 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 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

7、;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 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 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 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 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 果具备第 13 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

8、,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 2006 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 200 万元,应交增值税 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5 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 面价值为 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 4650 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 失金额 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 500 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 800万元; 12月份盘亏一批 8 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 9 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

9、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 率为 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1. 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 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 15 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 故不必作调 账分录;2. 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 50000 - 4650)X 17畑4650*( 1- 7% X 70% 8059.50 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059.50贷:原材料 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59.502006 年 12 月 20 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 2 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 38059.50其他应收款王某 20000贷

10、:待处理财产损溢 58059.503. 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X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X适用税率=(40X500-800)X 17%=4.25 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贷:产成品 4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02006 年 12 月 20 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 4425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4. 盘亏入账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贷:原材料 9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根据第 13 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

11、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 1053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 + 42500 + 15300= 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 +150000 38059.50 - 442500 - 105300 = 1564140.50 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X33% 516166.37 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 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每年 1 月 15日前

12、,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 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 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 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某公司库存的再生 PS 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 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 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 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采用

13、“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 账面成本 280000 元、预计可变 现净值 224000 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6000 元。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56000贷:存货跌价准备 56000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 每平方米重量 0.8 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 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 40000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 - 40000 )X 17%=40800(元),报废 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 - 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

14、入账金额:280800 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224800原材料 40000存货跌价准备 56000贷:库存商品 2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800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360000贷:应收账款 360000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 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应缴所得税 330000 元,在扣除预交的 260000 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 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15、税 70000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 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3 号令)规定,指派 3 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同意在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 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不同意在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的情况下,该公司 200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X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 - 330000=118800 (元),会计处理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88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8800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88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8800按 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借:盈余公积 1782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820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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